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
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和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3)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
(5)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6)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7)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投标人投入现场
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8)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9)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10)投标文件格式,包括商务文件格式、技术建议书格式、财务建议书格式等;
(11)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方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因此,招标文件中应有一个独立的、完整的、具体、量化的评标办法作为“投标须知”的附件。
招标单位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局部修正的,应编制招标补遗书,该补遗书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遗书应当向招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招标单位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提前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招标单位予以赔偿。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六)资格审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对拟投标的监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是招标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招标工作公正、高效进行的重要保证。
1.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时,资格预审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②发布招标公告;
③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④接受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⑤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
⑥招标人将资格审查报告和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⑦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具体进行。
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客观、诚信、准确的原则。
拟参加资格预审者必须是具体承担监理工作,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具有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实体。
(2)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①资格预审邀请书;
②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③资格预审强制履约标准;
④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⑤工程概况及监理合同段简介;
⑥符合性审查的标准和办法;
⑦强制性资格条件。
资格预审的内容:拟投标单位及其联合体成员的合法性,即其独立法人地位和专业监理资质;拟投标单位在公路监理工作中的业绩、信誉,单位的技术能力、设备及仪器,财务状况,现正承担监理的工程情况;监理单位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监理人员、主要仪器和设备等等。就以上内容,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拟投标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审查,作出评估。
资格预审的结果为合格与不合格。合格者有资格参加投标,不合格则无权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是指把资格评审的程序放在开标后进行,即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2.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1)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2)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七)开标
开标是招标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工作内容主要是向各方公开各份投标书的内容和检查各投标书的有效性。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需进行公证的,应邀请公证机关出席。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