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第二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第五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需求及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见附件十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应要求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采购项目成本核算清单。
第五十九条供应商应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编制递交响应文件,并签字、盖章和密封。
第三节协商采购
第六十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六十一条采购小组可以与供应商多轮协商报价。对于能准确掌握同类产品同业同期平均价格(市场平均价)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报出不超过市场平均价的一个合理价格;不能准确掌握市场价格的项目,采购小组可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成本测算表和产品其他成交项目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双方商定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二条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见附件五),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细则第五十四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六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见附件十),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四节发布成交公告
第六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见附件八)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家、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为服务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为工程项目,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五)单一来源采购小组人员名单。
第六十五条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见附件十六)。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询价采购
第一节选择方式
第六十六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六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理由。
第二节成立询价小组
第六十八条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委派代表参与评审的,应当出具授权书,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第六十九条询价小组中的评审专家应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七十条询价小组的成员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因故不能参加后续评审活动的,可以替换。
第七十一条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节制定询价通知书
第七十三条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第七十四条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由询价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由询价小组确认。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等表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在询价通知书发出前,应经采购人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