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

时间:2017-11-10 编辑:bin 手机版

  分包或标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小组应当每包或每标段分别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确保每包或每标段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

  第四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见附件九),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邀请公告公示期满后,供应商报名不足3家的;

  (四)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终止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八节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见附件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为货物项目的,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服务项目的,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工程项目的,应公布工程量清单、材料数量及单价、人工成本;

  (五)成交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政策价格优惠扣除情况;

  (六)谈判小组成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九节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九条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见附件十六)。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五十条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经财政部门认定成交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可以从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次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见附件十七)。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单一来源采购

  第一节选择方式

  第五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五十四条属于本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细则第五条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见附件三),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预算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五十五条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五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湖南出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4)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