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时间:2017-11-10 编辑:bin 手机版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节制定谈判文件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和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由谈判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由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等表述,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在谈判文件发出前,应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谈判文件(见附件十一)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并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谈判文件应当明确是否接受其他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以及联合体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有关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且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谈判文件中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强制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活动,不得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第十九条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载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两型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以及相应评审标准。

  第二十条需要供应商在谈判时提供样品的,谈判文件应明确样品的提交时间地点、样品的评审方法和样品的退还留置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谈判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谈判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谈判采购金额作为确定谈判文件售价的依据。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不得收取谈判文件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节邀请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邀请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四条采用发布邀请公告方式邀请的,邀请公告(见附件一)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二)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预算;

  (三)采购项目的主要需求及允许实质性变动内容;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邀请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抽取,并向抽取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见附件一)。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第二十六条采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见附件二),并向供应商发出邀请通知。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能作为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规模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二十八条谈判小组应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也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受邀请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谈判小组确认。审查后,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第五节交纳退还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保证金应当采用金融机构转账、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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