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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业大学章程全文(2)

时间:2017-06-14 16:56:45 职业院校 我要投稿

新疆职业大学章程全文

  8、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9、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10、审议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等重大合作项目;

  11、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专业教学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12、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一)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

  (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1、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相应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5、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至五年换届一次,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由学校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代行其职责,负责落实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1、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2、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3、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4、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晋升、培训等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

  (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通过学校工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坚决抵制“不法势力”向校园的渗透破坏活动;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人才,造就专业带头人和教学名师,培育优秀青年学者。

  学校或学院自主聘任兼职教师。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技能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地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施校内津贴工资制度,稳步提高教职工收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

  (一)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人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委员会的职责为: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学校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四)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坚决抵制“不法势力”向校园的渗透破坏活动;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偿还贷学金的义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员是指依照协议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1、学校与学员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2、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七十九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俭学等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节 权益保障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的职责为: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生均拨款、财政专项、事业收入(学杂费等)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财政拨款和补助性收入以及按照规定收取学杂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第八十五条 学校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获取办学经费补贴。

  第八十六条 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规范经济秩序,强化财务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学校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和实训的投入。

  第八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九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九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保障投资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四节 保障体系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第九十四条 学校建立服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信息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九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机构、行业组织、企业、院校等的合作,为学校发展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发展。

  第九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一百条 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一百零一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1、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

  2、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三条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节 基金会

  第一百零四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一百零六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零七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八章 校旗、校标、校徽、校歌和校庆日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为“新疆职业大学”,字体为黑体,颜色为黄色,校名位于校旗中间区域。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由学校名称和图案组成。学校校标如附件1所示。

  标志中“X、V”两个英语字母变形,表示“新疆职业大学”的英文简称。标志中的“X”和红点组合成为一个脚踏实地、张开双臂的人形,体现出我校的办学宗旨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图案上方的图形简若天山山脉,寓意我校位于新疆。图案下方的数字“1962”,是我校的创办时间。 “V”字图案是银色,寓意“银领”之意,指我校培养的是生产、管理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校徽为长方形,如附件2所示。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新疆职业大学校歌》,见附件3。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2月4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自治区政府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务会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由校务会提议修改。

  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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