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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职业大学章程全文

时间:2017-06-14 16:56:45 职业院校 我要投稿

新疆职业大学章程全文

  为帮助大家更加了解新疆职业大学,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新疆职业大学章程,全文如下:

新疆职业大学章程全文

  序 言

  新疆职业大学的前身为新疆职工业余大学,成立于1962年12月4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和总工会共同创办。1974年,学校更名为新疆工人政治学校。1979年,更名为新疆业余工业大学。1983年,经教育部备案,恢复原校名“新疆职工业余大学”。1991年,更名为新疆职工大学。2000年,新疆商业技工学校并入,成立新疆职业大学;2005年,新疆蒙古师范学校并入。2007年,“新疆职业大学”校名在教育部备案,学校被列入普通高等院校序列,主要承担高等职业教育任务。2010年,学校通过教育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1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确定为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14年通过验收;2011年,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成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单位,2014年通过验收;2013年,被中国教育部和德国联邦经济合作与发展部确定为“中德职业教育汽车机电合作”项目学校;2015年,被教育部确定成为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新疆职业大学致力于高职教育服务自治区产业发展,主要面向现代服务业、制造装配、文化产业、社会服务等领域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坚持高职教育为主体,推进应用本科和职业培训;坚持“专业立校、特色兴校、质量强校”,努力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将学校建设成为新疆一流、全国知名的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举办,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自治区教育厅对学校进行管理指导、依法监督,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教育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依法接受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对学校的领导、管理、监督与考核,履行办学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新疆职业大学,英文名称为Xinjiang Vocational University;中文缩写:新职大,英文缩写:XVU;学校网址为:www.xjvu.edu.cn。

  北京路校区(主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075号,邮编:830013

  友好路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413号,邮编:830000

  巴州路校区:新疆乌鲁木齐市巴州路144号,邮编:830000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实现把学校建设成为疆内一流、全国知名的高职院校的奋斗目标。

  第七条 学校坚持民族团结互助。学校按照“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的原则处理和发展民族关系,在各族师生员工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严格管理学校思想政治文化教育队伍,科学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坚决抵御宗教向学校渗透。

  学校校训是:“崇德尚能,学以致用”。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九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把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作为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办学层次:举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发展本科教育。

  (二)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学校发展目标要求,依法调整办学层次、门类、结构和规模。

  (三)专业门类:学校办学覆盖能源动力与材料、装备制造、食品医药与粮食、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旅游、文化艺术、新闻传播、教育与体育、公共管理与服务等专业大类。

  (四)专业设置: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和专业发展,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专业设置需遵循科学性、区域性、职业性、特色性、教育资源优化等原则;学校专业设置、调整需经学院、学校两级专业教学委员会研究审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五)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条 学校面向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制造业、文化产业、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等领域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要求,针对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专业要求,与企业共同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职业人才衔接培养体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培育专兼结合、校企融合的双师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专业和课程建设,建立和完善专业课程建设体系,鼓励校企共同研究和开发课程,促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学校着力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的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内外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将教学与生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推进信息化化建设进程,加快数字化专业课程体系和管理平台建设,开展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利用。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国际优质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不断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八条 学校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完善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生产技术进步,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教学环境和创新氛围。倡导严谨求实的教风、学风,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教学和科研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学校科研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用先进思想文化和现代职业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和生产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大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生产技术转化与推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技能人才和生产技术支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生产实践需要,为行业升级、企业技术改造及新产品研发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发挥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社会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引领区域社会文化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领导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委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主席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门等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由自治区党委任命产生。学校党委对全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由自治区党委决定、政府任免。学校设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副校长由自治区党委决定、政府任免,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校长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组织制定学校管理规章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按照教育发展规律和学校实际,组织实施有关人才培养、教育教学与改革、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等各项活动,努力实现学校党委研究确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

  (四)提出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专业建设、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案。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对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聘用或解聘,实施必要的行政奖励与惩处;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管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七)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安全生产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其他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校长行使职权时涉及学校发展规划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事业发展、人事制度改革、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日常行政事务和师生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时,在充分讨论、论证的基础上,应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二节 学校决策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校务会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八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学校重要事务进行集体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确保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学校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在时,副书记受书记委托可以组织召开校党委会,会后向党委书记汇报会议召开情况。

  第四十条 校务会是学校行政领导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决策事项,对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校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校务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校长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后向校长汇报会议召开情况。

  (一)校务会的组成人员为:学校行政领导,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依据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校办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校务会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决策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校务会应按通知拟定的议题议事,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三)校务会议事并作出决定的过程,必须充分体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其议事程序为: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主管校领导报告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需要时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对于暂不能作出决定的事项,主持人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校领导召集专题会议进一步深入研究,结果通报校务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职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命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按照党风廉政工作“双主体”要求,充分发挥“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第三节 组织结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机构、附属机构组成。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专业发展和教学与研究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部)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中心),它们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根据学校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职能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直属单位,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三)根据生活服务需要设置附属单位,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节 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馆、中心、所)两级管理体制。

  (一)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需要自主设置系、所、室等学术组织,享有组织办学活动、人员管理和资源配置等权利。

  (二)具有独立建制的部、馆、中心、所等单位,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形式对本单位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一)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正、副院长(主任)、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教学与科研工作、专业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党务与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等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四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设院长(主任)一人,院长(主任)是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一)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二)院长(主任)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3、负责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4、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5、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6、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7、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8、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党或支部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党总支或党支部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等工作。

  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4、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单位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7、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四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十条 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党组织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并参与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五十一条 党政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工作。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专家人数不足,可由本校专家以及特聘其他部门、企业、行业的专家组成。委员应按相关程序选举产生。每届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应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独立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门咨询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方式产生。

  (二)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三)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学术委员会对以下学校事务作出审议或者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9、其他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教学委员会。专业教学委员会旨在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推进专业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是学校专业建设的指导咨询机构。专业教学委员会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专业教学委员会由学校及学院院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专业带头人以及行业、企业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人数的2/3。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行业、企业专家担任。行业、企业专家委员人数不少于1/3,由学校向委员颁发聘书。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续聘、补聘或解聘委员。

  (二)专业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

  2、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定(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3、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4、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5、审议学校实训室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6、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7、审议并确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