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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2)

时间:2017-06-03 19:24:26 研究生院 我要投稿

河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1)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应根据申请人入学初试和复试综合成绩评定。其中,2014年及其以后入学的一年级推荐免试研究生(不含2014年之前录取的公费“农硕计划”和“西部支教计划”返校生),可直接认定为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二年级、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应根据申请人前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或专业实践业绩、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及思想政治与学风道德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审要素所占总分的比例为:学习成绩二年级占50%,三年级占30%;科研或专业实践业绩(含项目、论文、著作、专利、案例、研究报告、设计、创作、比赛、展演等)二年级占30%,三年级占50%;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占10%;思想政治与学风道德占10%。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1)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应根据申请人入学初试和复试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其中,硕博连读生中注册为博士研究生者可直接认定为一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

  (2)二年级和三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根据学生前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及思想政治与学风道德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审要素所占总分的比例为:学习成绩二年级占30%,三年级占20%;科研业绩(含项目、论文、著作、专利等)二年级占50%,三年级占60%;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占10%;思想政治与学风道德占10%。

  第十一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依据以上原则,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具体情况,以研究生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业绩、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等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上报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十三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申请和初步评审、公示和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符合申请条件者的研究生,须认真填写《河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将申请提交所在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其中,获奖博士研究生的前70%和硕士研究生的`前40%待确定后,还须填写《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培养单位初评。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进行初评,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和学校官方的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对培养单位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应在学校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申诉处理。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单位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本单位做出的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工作小组提请裁决。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申诉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以会议形式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把评审结果报送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通过后报送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在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颁发“河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证书。其中,获奖博士研究生的前70%和硕士研究生的前40%同时被确定为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并颁给“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河南省财政厅 教育厅《河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3〕283号)等文件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证书。上述情况中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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