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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章程(2)

时间:2017-05-28 17:34:50 商学院 我要投稿

浙江工商大学章程

  第五章 学 院

  第四十八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学校应下放和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范围和权限,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等机构。

  第五十条 学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德育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四)建立学院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五)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本学院人员的聘任、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学院的行政管理和学生管理事务;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院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学院事业的创新发展;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主持编制学院财务预算,直接负责或授权副院长负责本学院财务开支的'审批;

  (六)主持对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学校和本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学院党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整体推进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学院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四)领导本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院应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章程或议事规则。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决定相关委员会是否合署,其职责和权限可参照学校相关的规定制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分工会是学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系、室、所等机构,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术分委员会审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设立在学院的研究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是指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十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就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维护学校名誉和权益;

  (二)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设立各类岗位,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休假和参加实践锻炼制度。

  第七章 学生与学员

  第六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或考籍、在本校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内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有关规定,参加评奖评优,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留学生可以申请留学生奖学金;

  (三)根据一定条件享有选择专业的权利;

  (四)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参与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在品行修养、学业成绩、社会服务等方面获得公平、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专门机构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七十一条 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特别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八章 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学校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降低办学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学校的办学活动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和学校拥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九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努力承担社会责任,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和弘扬者,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学校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鼓励师生员工踊跃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师生员工的监督。

  学校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注重校本评价,也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八十三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学会、协会、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有关各方共同发展。

  第八十五条 浙江工商大学校友涵盖以下几方面的人员: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并入机构、分支机构接受过教育的学生;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并入机构、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学位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

  第八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作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由设计元素“浙(Z)商(S)大”构成,核心图形如同大树或打开的书本,具有百年树人和崇尚学术的文化象征意义。图形顶端向上飞翔的曲线像钱江潮,寓意学校师生积极向上、充满活力。标识底部两侧的橄榄枝,象征和谐和平。学校徽志的标准色为宝石蓝和橄榄色。

  学校徽章是标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供师生员工佩戴。教职员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为黄色;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为红色。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歌《同表东海风泱泱》由胡颖之作词、吴作求作曲,创作于20世纪40年代。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8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订、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并通过,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正案,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代会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按照第九十四条的程序和要求启动修订程序。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或学校党委授权的章程委员会行使。本章程经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报教育部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原文地址:http://www.hzic.edu.cn/Channel_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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