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章程
为帮助大家更加了解浙江工商大学,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浙江工商大学章程,全文如下:
序 言
浙江工商大学的前身是创建于1911年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杭州商学院。1999年杭州应用工程学校和杭州化学工业学校并入,2001年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并入。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浙江工商大学。
学校秉承“诚毅勤朴”的校训精神,坚持“专业成才、精神成人”的教育理念,以培养“专业的人、文化的人、世界的人”为使命,以“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财经类大学”为共同愿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浙江工商大学(简称浙商大)。
学校英文名称: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缩写ZJSU)。
第三条 学校拥有下沙校区和教工路校区。下沙校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正街18号;教工路校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49号。学校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49号。经举办者同意学校可依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浙江省人民的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学校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学校设立法律事务、监察、审计工作机构,建立和完善校内听证和争议裁决制度,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民主管理,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处理各项事务坚持“决策民主、执行高效、处理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和校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第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处理行政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的产生一般实行委任制;处理学术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的产生一般实行选举制或其他民主推荐方式;属于咨询性质的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的产生一般实行聘任制。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等履行职责。
第十条 以下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进行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校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三)涉及师生员工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可能引发特别风险的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行机制,维护办学秩序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应共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员工的岗位,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尊重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师生员工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学校积极推行学分制,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自身优势和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建立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推动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学校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鼓励科研团队建设,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积极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丰富和发展现代大学文化,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 领导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二)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九)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学校内部机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培养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和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对学生实施奖励和处分;
(六)积极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代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应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做出决策。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浙江工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需要设置学院以及其他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中层干部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三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下事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建设和评价;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计划方案,科研项目推荐,科研成果奖项的审查、评定或推荐;
(五)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学术纠纷的裁决;
(七)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
(八)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决策和咨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并授权学术分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一级学科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有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按照规定的议事规则开展活动。学位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学院院长和教学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修改学校学位授予办法;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审议学校学位点的设置和调整;
(三)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四)负责人才培养方案审定,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等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位委员会在学院设置学位分委员会,并授权学位分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一级学科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学位分委员会。
学位分委员会按照学位委员会赋予的权限开展工作,接受学位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各类岗位聘用委员会,根据岗位需要、聘用条件和规则,负责各类岗位的聘用。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有关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学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学生会工作报告,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咨询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对投资入股的单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