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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考试大纲(2)

时间:2017-06-12 11:05:20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试大纲

  第三章 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现代化的类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 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 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 法的发展与传统

  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 法律文化的含义 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法系(法系的含义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

  第三节 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四节 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 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三节 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与政策的联系 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第五节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 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 法与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