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监理概论教程
担任总(驻地)监理工程师每人每得到过1个项目业主奖励的(原件),加0.5分,本项最多加1分;
每人每得到一个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的,加o.5分,本项最多加1分。
③年龄及健康状况:1分。
年龄均在60周岁以内,且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得1分,否则得0分。
(3)专业监理工程师:10分,其中:
①人数与构成、技术职称及监理资格:3分
均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要求的,得3分;否则得0分。
②监理经历:6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年限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每人长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2年及以上的,每人加0.5分,最多加4分;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得0分。
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人每得到过1个项目业主奖励的(原件),加0.5分,本项最多加1分。
③年龄及健康状况:1分。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年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胜任现场
监理工作的,得1分,否则得0分。
(4)监理员:3分。
①人数与构成、技术职称及监理资格:2分。
各监理员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2分;否则得0分。
②监理经历:1分。
各监理员工作年限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分;否则得0分。
(5)监理设施和设备配备:10分。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得10分,否则酌情扣分。其中:
①试验检测与测量设备6分;
②办公、生活设施:2分;
③交通及通信设施:2分。
(6)监理程序及措施:30分。
监理程序及措施分值如表7—1。
(7)监理单位工作业绩及信誉:10分,其中:
①类似工程:6分。
近五年完成类似工程监理1个项目的,得2分,每增加一个加0.25分,最多加2分;
近五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每获一个部(省)优良等级的,加0.5分,最多加2分;
近三年工程质量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2分;影响恶劣的不推荐中标。
②履约表现:3分。
按已完成及正在承担的工程项目履约信誉情况评分,每得到一个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表彰或奖励的',加1分,本项最多加3分。
③质保体系:1分。
通过ISO 9000质量体系认证且近三年年审均合格的,得1分;否则得0分。
8)驻地(或总)监理工程师现场汇报:10分。
由评委根据其汇报,从其对合同段关键工作的理解和认识程度、预计的风险、语言表达等方面酌情打分,打分区间6-10分。
2.财务性评标的评分方法
作为监理市场中竞争的监理招标投标,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竞争相同,价格即监理服务费用也是竞争的一个方面。因此,需要对监理投标文件进行财务评标。但是监理属于咨询服务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是选择的主要因素,费用只是选择的次要因素。这一点任何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必须明确,决不能在监理招投标中打价格战。
财务性评分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审而得到的分值。财务建议书评分采用公式法是近年来在监理评标中常用的、比较合理的一种财务性评分办法。
财务性评分时,招标人将依据复合标底对投标人财务建议书中承诺的报价组成及具体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评价。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与招标人标底的比值在80%-120%范围内(含80%和120%)的投标价进入复合标底的计算范围。
(1)复合标底的计算公式为:
P = (7-1)
式中: P ——招标人的标底值;
P ——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与招标人标底的比值在80%-120%范围内(含80%和120%)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的平均值;
P ——复合标底值。
(2)评分公式为:
投标人报价得分F=P- ×100×k (7—2)
式中:P——财务性评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 ·
P ——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
k——偏差扣分系数,P >P 时,k=1;P
(四)评标结果与评标报告
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完成评标报告。招标人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2)开标记录;
(3)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4)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方法;
(5)投标人排序;
(6)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①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②当所有投标文件均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或财务和技术评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