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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计划(3)

时间:2017-05-25 09:34:21 国际中小学 我要投稿

2017年长春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计划

  2.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民族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入学工作。

  3.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城区、开发区要对辖区内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其自然情况进行登记,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教育安置意见,确保辖区内具有学习能力的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4.特殊优抚对象入学

  各城区、开发区要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关于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吉政联〔2012〕69号)、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荣誉的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教联〔2008〕11号)和特殊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妥善安排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5.长春市希望学校招生

  希望学校招生工作是政府民生工作,各城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将惠民工作落到实处。各城区、开发区要对辖区特困特优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全市范围内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军烈属子女、烈士子女、孤儿,以及持市民政局、市扶困办等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困难群体子女,可采取自荐或由当地教育部门推荐的方式入读长春市希望学校。

  6.长春市晨光学校招生

  初中阶段学校(含中、省、市直学校及民办学校)学习有特殊困难、行为有偏差的在校学生,由各城区、开发区负责进行调查、统计,依据自愿原则,经原初中学校同意,安排到晨光学校学习。家长或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经晨光学校审核同意,也可办理入学手续。

  (六)关于均衡分班和新生建籍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和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起始年级必须按照随机原则均衡分班,均衡配备教育教学资源。

  要加强学籍管理,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升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切实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违规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要依据招生计划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为新生建立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学校校长对学生“人籍一致”情况负有第一责任,要定期进行自检自查,规范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信访、公安、民政、房地、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指导招生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处理招生相关的信访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信息核验等相关事宜,处理突发事件;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留守儿童、流浪儿、孤儿、残疾儿童等入学工作;房地部门负责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及相关问题处理。

  各城区、开发区要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区域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各中小学校要制定具体执行方案,确定招生入学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明确职责范围,规范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要求。要积极协调当地相关部门针对招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进行。

  (二)强化计划管理

  各城区、开发区要加强辖区内入学需求前瞻预测,在政府领导下,由教育、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生源预测分析机制,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摸清底数,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核准属地所有中小学的招生计划,招生计划报市教育局备案。各中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招收特长生。凡是往年已经入学并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再进行网上重复报名,确保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三)强化各方义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城区、开发区除加强对传统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监控外,要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切实履行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等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区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落实市教育局制发的《长春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十不准”》。

  (四)强化信息公开

  各城区、开发区要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信息的前期宣传工作,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要设立招生宣传月,创新宣传形式,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相关政策、时间节点、操作程序等内容进行专项宣传,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各城区、开发区要通过网站建立学区查询系统,各中小学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本校学区进行广泛宣传。学区有调整的,要及时通过区域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学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五)强化责任落实

  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主办负责制度,落实“谁审批、谁主办、谁负责”,中小学主办单位必须对学校负起管理职责;要建立上下联动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坚持政策统一,协调联动,形成合力。要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针对焦点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矛盾。

  实行分级承诺,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市教育局承诺,各中小学校要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承诺,并切实践行承诺。要建立市、区两级举报平台,并聘请义务监督员参与招生全过程,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市、区、校分级监管机制,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六)强化督导评估

  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保障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把规范招生行为等相关内容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体系,将其作为评估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各城区、开发区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经城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盖章后于4月28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盖章后于4月28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形成总结报告,于8月31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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