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分类
五、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指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约定,以自己的信誉或财产保证被担保人的债权实现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不能独立存在。被担保人是主合同的债权人,担保人则可能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合同可以单独订立,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不具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但留置这种担保方式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不能通过约定产生。担保合同一共有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4种。
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期限;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的履行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质押合同的履行。
质押合同包括动产质押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于质权人。对于动产质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权利质押合同,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权利凭证,以兑现的价款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定金合同的履行。
定金合同的当事人就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六、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因此自成立时生效。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仓单的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储存场所;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七、委托合同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指向委托人;处理事务中所花费的费用完全由委托人承担,所得的收益也完全归委托人所有。委托人或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无需提出理由。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有偿的委托合同应当约定报酬的数额和支付办法。委托人向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是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不论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不能代替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八、承揽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做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做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分类】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