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分类
建设工程相关的合同管理部分重点考察了应考人员对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的概念及管理、FIDIC合同条件的了解程度。了解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的概念及管理、FIDIC合同条件,下面是考试的主要内容: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合同履行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归买受人。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除了应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外,还应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担保义务。
买卖合同除了应具备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内容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即买卖双方互负一定义务,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买受人必须支付价款,双方权利的取得都是有偿的。
(2)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其成立条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
(3)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需要具备特别的形式或履行审批手续。但是,这并不排除一些特殊的买卖合同,如标的额较大的材料设备买卖合同,国家或有关部门在合同形式或订立过程中有一定的要求。
买卖合同的履行
标的物的交付。标的物的交付是买卖合同履行中最重要的环节,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合同双方应当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如果双方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间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则出卖人可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合同双方应当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则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转移。
标的`物的检验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在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卖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二、借款合同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建设工程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项目必须具备已被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文件;
(2)贷款项目总投资额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必须正当、落实,要有不少于总投资30%的自筹资金或其他资金,并按国家规定提前存人有关金融机构;
(3)贷款项目必须经过贷款方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公司的评估,建设条件具备,经济效益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4)贷款项目已纳人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贷款方年度信贷计划;
(5)借款方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资信度,并能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或由符合法定条件、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方担保。
建设工程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义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从支用第一笔借款之日起到全部还清本息止的时间。借款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小型项目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大、中型项目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2年,特大型项目不得超过15年。
三、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的履行不会导致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在合同有效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限制,但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当事人应当约定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无最短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当事人对租赁物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中未约定的租金的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在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租赁物的维修在正常情况下,出租人应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也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租赁合同的履行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贪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也可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四、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至少有承运人和托运人两方当事人,如果运输合同的收货人与托运人并非同一人,则货物运输合同有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三方当事人。
在我国,可以作为承运人的有以下民事主体:
①国有运输企业,如铁路局、汽车运输公司等;
②集体运输组织,如运输合作社等;
③城镇个体运输户和农村运输专业户。
可以作为托运人的范围则非常广泛,国家机关、企事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公民等可以成为货物托运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货物运输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以运输的货物进行分类。可以将货物运输合同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特种货物(如鲜活货物等)运输合同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
(2)以运输工具进行分类。可以将货物运输合同分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等。
出现应由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应及时索赔。我国的运输法规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索赔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其时效大大短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都是从货物运抵到达地点或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发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