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投标双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情况并接受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投标文件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四十二条 召开现场答辩会时,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参加答辩,并持有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评定过程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三)独立评审投标文件,不准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
(四)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经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或者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依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参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不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的,应当重新招标,并对中标候选人予以补偿。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中标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明显位置向业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
第四十七条 评标结果应当在评标会议结束后在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结果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在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给予中标人不少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赔偿。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封存一份备查,其余投标文件退还。封存的投标文件满六个月后退还。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管理项目备案:
(一)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己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
(二)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hui等违法违纪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第五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并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第五章 评标专家
第五十五条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建立评标专家名册,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并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详细记载其评标的具体情况,对评标能力、廉洁公正情况定期进行考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信息、协助制定有关招标文件等示范文本。
第五十六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或有关部门投诉。
投标人有恶意串标、陪标或者其他不良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六十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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