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局制定了《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局物业管理科。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三)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库;
(四)负责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处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有关投诉;
(六)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房管局、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不得在建设项目前期宣传资料中显示任何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其他物业所有权人。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是招标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业主大会是招标人。非出售的物业项目,业主是招标人。
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其业主委员会履行招标人职责,具体组织招标活动。
第八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九条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一)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
(二)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或者非住宅物业管理项目。
第十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在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指定的网站上免费发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资信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物业管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项目;
(二)规划总建筑面积1万(含)平方米以上的高层项目;
(三)规划总建筑面积5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多层、高层混合项目。
第十二条 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含)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多层项目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管理项目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多层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高层规划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和多层、高层混合规划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经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为一个物业管理项目承担招标和投标业务。
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到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活动方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平顶山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业主身份证明;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