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高端物业服务包括对建筑、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保养,管辖区域的安全秩序管理、环境管理与环境保护,以及对物业客户自尊与服务享受的满足,这些服务构成了产品所提供的核心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盘锦市的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新建物业和共用配套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物业,实行物业管理;原有物业共用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的,通过整治和完善配套设施设备,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包括居住物业(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商业物业(综合楼、写字楼、商业中心、酒店、康乐场所等)、工业物业(工业厂房、仓库等)和其它用途物业(车站、机场、医院、学校等)。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细则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盘锦市房产局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城建局是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社区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业管理规定,起草我市物业管理有关配套文件;
(二)负责我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审批、年检和物业管理行业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的审批工作;
(四)参与新建成住宅区开工前的联合审批,竣工后的综合验收;
(五)负责指导、组织实施旧住宅区的整治,推行物业管理;
(六)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管理;
(七)组织开展物业管理达标创优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专业培训;
(八)负责对物业管理收费考评定级,对物业管理服务监督、检查;
(九)负责全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十)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县区物业管理部门工作;
(十一)负责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区块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房屋使用率达50%以上的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社区或业主代表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社区的书面要求后,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指导开发建设单位和社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小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为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50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50平方米的计为一票。
单个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剩余投票权按照其他业主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分摊给其他业主。
停车场(库)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首次业主大会的费用开支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到13人的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委员符合条件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四)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责任心不强、办事不公、工作水平较低或业主委员会组织纪律涣散、工作不力,造成区域内物业管理混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调整、解散意见,提交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业主委员会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成员,该筹备组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