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十三章 财会人员
第六十一条 科学设置岗位。代理机构必须设置会计和审核两个岗位,涉及资金管理的代理机构必须设置出纳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档案管理等岗位,会计、
出纳必须分开设置。会计岗位负责核查村级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并负责填制会计凭证、账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等;审核岗位负责对代理机构的会计
岗位工作人员具体工作进行审核监督,对村级重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出纳岗位工作人员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相关业务。
第六十二条 代理办主任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财会人员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或外聘财会人员。外聘的财会人员需经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每5至7个村可设1名记账会计。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解聘。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和发放。
第六十三条 外聘财会人员的开支和代理办所需办公经费的来源标准,依据委托代理关系,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十四条 代理办财务人员和村经管员要定期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各乡(镇)要为其培训提供保障,落实好培训经费。
第六十五条 代理办财会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财经纪律。
(二)参加各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三)审核村级财务事项,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对违规违纪的支出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或退回原单位不予核销;按月填报会计报表。
(四)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设经管员1名。村经管员必须是村委会组成人员。村财会工作实行定期报帐制。
第六十八条 村经管员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村年度财务计划。
(二)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等事务管理。
(三)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本村级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事项,按时完成报账工作;对违规违纪的支出项目提出处理建议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本村备用金的领取、管理,对其使用情况监督。
(五)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负责登记村里备用金日记帐、上交资金日记帐等会计账簿,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登记簿和统计台帐。
(七)乡(镇)村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章 民主理财
第六十九条 村集体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其成员应由依法召开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在权属内集体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人担任组长。民
主理财小组成员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由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威信较高的成员担任。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七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于制定和审议本村的财务计划及财务制度。每月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并在《民主理财记录簿》上记录民主理财内容。
第七十二条 民主理财小组对本集体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当月收入支出单据进行审核,对手续完备、符合制度、内容真实的凭证,理财小组组长签字认可,对不合理开支有权拒绝签字。没有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的单据,不予核销。
第七十三条 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集体成员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职责,监督财务预决算制度的制订和落实,监督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按时参加民主理财工作,对工作不认真、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罢免。
第十五章 财务公开
第七十五条 村集体要在村民集中居住和方便阅览的地方,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板(栏),进行财务公开。
第七十六条 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村级财务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
(二)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
(三)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转让、租赁及拍卖等收入情况。
(四)村级债权、债务情况。
(五)村与农户之间往来帐目。
(六)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以资代劳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情况。
(七)代收代缴费情况。
(八)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开的材料要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格式规范,并由乡镇(区)代理办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村财经负责人、村经管员签字。严禁有变相、漏瞒的
财务收支事项。重大事项应当逐笔、明细公开,非常规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七十八条 公开时间至少一季度公开1次,并在季终了之日起7日内公开,并保留15天以上。公开材料应当按照财务档案管理。
第七十九条 财务公开后,村主要负责人要安排专门时间,解答群众疑问,保证群众对农村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八十条 村经管员为财务公开的直接责任人,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或财务公开的内容发生重大错误的,应追究村经管员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乡镇(区)代理办要对村集体的财务公开进行检查,凡是无故不按时公开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章 审计监督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对乡(镇)代理办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定期对乡(镇)代理办实施全面审计,对所管辖的单位每2-3年要审计一遍,对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意见较大的财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十三条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债权债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乡(镇)代理办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账前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前置关,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坚决不予入账核销。
第八十五条 开展审计工作必须按照规范程序,使用标准审计文书,形成规范的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法纪,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不当,造成损失的,依据《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十七条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自日起实行,丹东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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