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八条 建立资产台账制度。村集体投资或者投劳形成的机械设备、建筑物、道路桥涵、农村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动
物、植物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转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或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由权属单位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管理者责任、经营目标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村集体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八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
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 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荒山、荒沟、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
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资源承包、租赁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三十五条 土地补偿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土地补偿资金是村集体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所有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土地补偿资金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九章 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包括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土地治理项目以及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进行筹资筹劳要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专款专用、使用公开、专项审计”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八条 在筹资筹劳时,每人每年筹资总额和每个劳动力每年筹劳总工日,以及筹资筹劳的对象、程序、资金和劳务管理应当符合《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
劳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村民同意以资代劳的,必须办理书面手续。筹资时,要开具“一事一议”筹资专用收据。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合理规划,分步实施,在年初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和预算,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区)政府审批和备案。
第四十条 村集体对筹集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筹劳的工日进行计划使用,做到“控制总量,平衡派工”,并建立出劳登记薄,进行归档。
第十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除采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式之外,需要筹措资金兴办生产公益事业,如搞大型农田水利、道路桥梁、房屋设施、通水通电、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建设的(简称工程项目)应当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施前,必须做好规划、勘察和设计,提出工程预算,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乡镇(区)政府审批,纳入当年财务预算。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投资在万元以上的,应在乡镇(区)政府、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或者发包,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或者发包,其书面合同的工程造价、完工期限和质量标准等重要条款应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并经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有效。工程施工应当指派民主理财小组或懂得工程项目建设的人员监督,并按规定标准进行验收。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承建方在施工中若出现质量问题,除责成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还必须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须向乡镇(区)政府提供工程决算报告,以及合同、收款票据等相关资料,进行财务结算和会计核算。工程项目的账务处理结束后,所有相关的会议记录、报告、会计凭证等,应当及时归档保存,并进行专项财务公开。
第十一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的资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借支、平调和挪用;不准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担保抵押;如有往来确须产生债权的,应当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实行。债权和债务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行。
第四十八条 建立债权债务清查制度。代理办要定期组织村委会开展债权债务清查、界定,及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汇报债权债务情况。要建立村集体债权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规定内不能清回的债权,由责任人负责偿还。
第四十九条 严格控制举债。村集体支出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年初计划执行,严格控制举债,尤其要杜绝通过举债兴办各种福利及形象工程等。
第五十条 严格举债程序。村集体确需通过借贷资金兴办集体事业的,1000元以内的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民主理财小组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并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村集体向单位和个人借贷资金,借据必须加盖村委会公章、经办人签字,同时附加民主议定书,否则视为无效。对违反规定造成债务的,由决策人和责任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村集体的债权、债务等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确认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五十三条 村集体借贷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清偿应当及时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报,并进行财务公开。
第十二章 财产清查
第五十四条 乡镇(区)经管站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村集体的财产清查工作,特别是要健全和完善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制度,保证账实、账款、账账、帐表相符。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耕地、山峦、荒地、滩涂和水面;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六条 开展财产清查时,要有代理办会计、出纳和村财经负责人、村经管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等参加清查,并确定清查的期限、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五十七条 村经管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对清查的财产物资要逐笔登记,并与帐面进行核对。如发现盈亏,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并由村委会查明原因,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五十八条 对未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按照年综合折旧率10%的比例足额提取折旧;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根据不同的原因进行分别处理,属人为原因的,由责任人赔偿;属自然损耗的,完善有关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盈亏、报废、未使用的其他集体资产进行处理时,应当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十条 盘点现金出现长款或短款时,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长款一时查不清原因的,要先入账待履行有关程序后进行调帐;对短款的,要由村经管员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