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市场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发展趋势下,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能够发挥出政府购买力在有效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和绿色产业发展方面上的推动作用,同时,扩大基础建设,促进产业发展。通过采购主体和监管部门的内外兼修,能够改善政府采购中存在的低效率和资金流失等不良行为,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服务能力,为我国经济的战略调整保驾护航。
一、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参与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重要活动,一直备受重视,从2003年出台并于2014年修订的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体系,结合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和采购过程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和指导。但是,随着宏观经济下行趋势的持续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各级政府在面临财政收入减少的压力下,存在着利用政府采购“暗度陈仓”,变相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同时,政府采购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管理漏洞,从而使政府采购成为一些地方政府的“谋利”手段。因此,深入透彻地分析我国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进行纠正,能够有效发挥出政府采购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宏观调控和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政府采购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采购主体方面,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依法采购观念淡薄
政府采购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活动,在采购过程中需要采购人员根据市场情况对采购对象、供应商选择等方面做出合理判断,根据采购需求,考虑商品类、服务类和工程类的不同特征,并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限定和限额标准,选取不同的采购方式。但是,在集中采购的方式下,我国政府采购多由财政部门主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鉴于时间和成本的限制,采购人员在缺乏对市场行情和供应商的调研和了解的情况下,对供需状况无法做出合理判断,议价能力较低,导致在供应商的选取和合同签订时处于被动地位,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此外,我国政府采购人员对采购政策和法规缺乏及时的了解和学习,解读不深刻,在实际采购工作中,脱离采购法律法规的限制,在采购方式和采购流程上未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导致采购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标准难以有效执行。
(二)在采购范围和规模方面,扩张趋势明显,但整体经济贡献力度较低
政府采购范围广、规模大,小到办公用品的购买大到铁路、公路、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除了商品采购,还包括对服务和工程项目的购买,辐射我国市场经济的三大产业,在拉动内需、保护基础产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相比外国政府采购的范围,我国政府采购范围的潜力未能有效释放,《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对采购内容作了详细划分和限额规定,主要集中于发挥自身提供职能服务作用的办公用品、专用设备和服务项目,以及基础实施等工程建设,对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不全面,在推动政府采购服务的进程中缺乏对范围划分的动态调整,限制了政府采购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对我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影响范围;此外,在采购规模上,我国政府采购呈现上升趋势,2015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首次突破20万亿,具体为21070.5亿元,比上年增加21.8%,其中占比最大的服务类项目比上年增加了72.9%,但政府采购在GDP的比重仅为3.1%,与国际10%的占比仍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对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力发掘才刚刚起步,因此对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贡献力不足。
(三)在采购环境方面,缺乏公平公正的有效竞争环境
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能够有利于采购活动的有序开展,降低信息不对称,保证采购市场的竞争效率,避免“暗箱操作”和财政资金的流失,同时,将政府采购摊在“阳光下”也便于监管部门和社会大众对其进行有序监督。2015年我国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金额为16413.5亿元,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7.9%,相比上年有所下降,但公开招标仍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的流程一般为招标邀请、资格审查、发放招标文件、开标、投标、评标、决标及合同授予,且针对的是金额重大的政府采购,采购部门通过将招标流程形式化、模糊招标标准、内定投标方等各种“小动作”来攫取“大收益”,从中谋利;此外,地方政府为了扩大地方财政,保护地方企业,设置投标方准入门槛,将不同的市场参与方置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阻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的有效竞争。
(四)在采购监督方面,信息公开滞后、监督职责不明、预算执行不到位
定期信息公开制度和方式、持续的监督机构和人员以及科学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十分重要,只有通过权威的信息公开平台和定期披露,监管部门才能获取政府采购的信息,打击借公谋私,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同时结合财政预算,控制财政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得到合理利用。在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建设仍有滞后,尤其是乡镇级的政府部门缺乏相关的信息公开渠道,全方位监督体系难以发力,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缺少统一的规范,时效性差、内容不全、方式粗糙等降低了信息使用的效率和质量;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主要由财政部门承担,同时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也承担部分监督职责,在监督过程中,存在着职责不明导致相互推诿和监督滞后导致资金流失的现象,难以震慑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预算作为财政部门监督的一种手段,需要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由于缺乏对市场的调研和分析、对需求的预测不精准以及未能考虑环境变化等,预算的编制和实际需求偏差较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和考核失去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
三、对政府采购管理的改进措施
(一)强化依法采购观念,打造专业采购队伍
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指导下,立法机关应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采购法律,根据采购对象的差异化细化法律指引,将法律法规的具体化与政府采购的执行工作相匹配,更精确的指引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主体应该改变模式化的采购思维,将政府采购从“买东西”转变为“创造价值”的过程,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采购流程,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落到实处;鉴于采购的频繁和金额的重大,政府部门应结合采购需求,打造专业的采购人才队伍,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组织学习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进经验丰富的采购人才,定期进行市场调研,广泛收集市场信息,深入了解供应商,多方位、多角度比对,择优而选,提高对市场的敏感度,结合市场变化趋势,提升对采购商品、服务和工程质量的品鉴和判断能力。
(二)扩大政府采购服务,创造经济发展新动力
我国政府采购仍有上升的空间,尤其是对服务类的采购需求,能够创造经济增长的动力、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扩大政府采购服务,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第一,补充政府采购目录中对采购服务范围的划分,明确采购目录在采购范围上的指导作用,并允许各地各级采购部门根据自身需求将相关品类纳入采购范围,量入而出、量需而购;第二,结合预算编制,在结合以前年度经验、市场行情变化、宏观经济调整要求等,科学分析预算年度的服务采购需求和价格水平,提高相关预算的准确性,在执行中,实行定期分析差异,总结原因,纠正采购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创新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引进政府间采购服务外包机制,推进采购服务流程的标准化建设,借鉴相关采购经验,降低采购成本,同时,给予采购部门在公共服务采购合同上的自主权,提高采购效率,规范和推广PPP模式,提高对中长期项目的投资能力,发挥政府采购与社会资本合作在减轻财政压力、扩展政府采购边界上的积极作用。
(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构建有效竞争环境
政府采购作为市场的需求方,应在选择供给方上去行政化,尊重市场力量,结合我国采购法的具体实施条例,在选择承接主体时,通过公开招标平台引进承接主体,打破地区限制,改变地区保护的落后意识,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采购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树立全局意识,促进财政资金跨区流动和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在采购方式上,灵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落实标准化、程式化的采购流程,加强对关键采购节点的监督和考评,尤其是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引进第三方评审机构,形成有力的外部监督,确保依据公开标准公平选择投标方,严防谋私、内幕交易等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违法行为;建立承接方信用记录,结合承接方提供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质量,对承接主体的业务能力和信誉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同时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关系户”列入承接主体黑名单,提高违约成本,促进公平竞争。
(四)落实监管部门职责,创新采购监管方式
财政部门承担政府采购监督的主要职责,应发挥带头职责,改变松懈的监管观念,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得到适当的审批,细化各层级财政部门对本级采购主体的监督职责,建立起从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式确定、承接对象选择和采购事后评价全过程的监督;同时,完善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的事后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惩处机制,不定期审计和监察政府采购活动,提高监督的不可预见性,及时发现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严肃惩治并进行公开披露。在互联网高度发达时代,政府采购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公开信息平台,定期披露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公布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和失信名单,放大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同时,结合基层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和方式,将政府采购信息及时予以公布,确保基层群众对采购主体的采购活动进行必要了解,推进政府采购流程的公开化,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