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宜宾中考录取加分政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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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宜宾中考录取加分政策公布
录取照顾政策
1.身份类加分。
(1)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宜委发〔2006〕12号)文件精神,户籍在宜宾市内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加30分,报考其余普通高中加70分。此类考生必须填写《2017年宜宾市普通高中招生少数民族考生登记表》(见附件12),由当地公安机关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2)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此类考生报考市内普通高中学校加50分。此类考生必须填写《2017年宜宾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考生登记表》(见附件9),经县(区)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3)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3〕5号)文件精神,此类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加30分。填写《宜宾市见义勇为死亡或致1—4级残疾人员子女中考考生确认表》(见附件10),由县(区)综治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4)现役军人子女。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13〕376号)和宜宾军分区政治部、宜宾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干〔2013〕94号),此类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加20分。填写《2017年宜宾市军人子女考生登记表》(见附件11),由军人所在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教育体育局。
以上四类考生如属双重或多重身份的,按最高加分项录取,不重复加分。
2.取消素质教育类加分。
市、县(区)三好优干、艺体特长生、科技类竞赛等不再加分。
2017年安徽芜湖中考录取政策公布
录取工作
1、录取管理
全市中招录取工作在市中考中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考试中心牵头,基教、职成、监察等有关科室共同完成,在统一时间、统一地点内统一录取。招生录取时四县招生部门参加录取工作。
中招采用考生电子档案,实行计算机网上(局域网)录取;《录取通知书》由市教育考试中心统一印制,加盖录取专用章方可生效。
2、录取原则和办法
(1)录取原则:
①录取总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②普通高中录取原则:
依据考生志愿,以学业考试成绩及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
录取市示范高中和一般普高的考生,必须具备综合素质评价结果4个C及以上等级的条件;录取为省示范高中统招生(含切块指标生、过渡指标生)的考生必须符合“填报原则”中规定的条件。
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采用传统志愿设置方式的各批次、各轮次投档原则是:志愿优先,按分排序。
②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原则:
对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根据其成绩和填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③民办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在市、县教育局统一规划和管理下进行。招生计划下达、报名、投档录取等工作均与公办学校相同。
④各批次招生学校不得自行录取本市无档案考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严禁借读。
(2)录取办法:
①市中考中招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市区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被公办普高录取。公办普通高中,市区和四县分别设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民办普通高中可在公办普通高中控制线下浮一定分数,设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市七中宏志生录取控制线根据学校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报考安师大附中国际班、安师大附外国际班、市三中科技特长生、市七中宏志生、市城南实验中学运动员的考生须根据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招生学校报名。经招生学校审核或测试合格、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在网上填报中招志愿时方可填报招生学校志愿。
报考市十二中航空实验班的考生须根据招生学校招生简章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招生学校报名参加初选检测,初检合格的考生在网上填报中招志愿时方可填报该校“航空实验班”志愿。
市区历届初中毕业生及无初中学籍的社会考生中考成绩均减10分参加普通高中录取。
五年制高职的录取和缺额补录由省里统一确定最低控制线。
2017年揭阳中考录取加分政策公布
在录取照顾政策上,符合下列情形的考生,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时可分别按下列加分标准加分: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给予加30分;
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给予加20分;对考生家长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给予加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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