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有哪些
旅游纠纷是现在很常见的纠纷之一,当遇到这些纠纷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旅游纠纷案例
游客玩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跌残获旅行社38.5万元赔偿
2015年4月,陈静报名参加了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泰国六天游”。在巴堤雅金沙岛游玩时,陈静参加了自费项目水上降落伞活动。该项目由泰国当地旅游公司运营。在跳伞时,陈静从高空坠落受伤,造成八级伤残。由于协商未果,陈静诉至法院,要求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赔偿各项损失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山市康怡旅行社对水上降落伞项目进行了介绍和推荐,该项目在行程单上写明是“自费项目”,应视为“另外付费”的旅游项目,不属于陈静自由活动期间或其他脱团时间所进行的个人活动。因此,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帮助旅游者明确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有义务作出明确的警示,但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未举证其履行了上述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判决保山市康怡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陈静各项损失38.5万元。
典型意义: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旅行社介绍参加由其他经营者经营的自费旅游项目的,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了解自费项目实施者的资质、安全保障情况等并向旅游者明确告知。
旅游纠纷案例分析
擅自转团出车祸游客致残两旅行社赔偿32.7万
游客王素梅与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组团的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7日游活动,交纳了5800元的团费。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转团给第三人昆明欣雅旅行社。之后,王素梅因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王素梅构成十级伤残。
王素梅起诉至法院,要求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与昆明欣雅旅行社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5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素梅与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系违约行为。昆明阳光国际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对方,昆明欣雅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王素梅在旅游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由两家旅行社连带赔偿王素梅经济损失32.7万元。
典型意义: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纠纷解决方法
对于旅游纠纷,旅游质监部门提醒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地讲,旅游者遇到旅游纠纷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注意收集证据,待行程结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客观条件允许,也可以当场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补救措施,并继续完成旅程。
二、 回程后,如游客认为旅行社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可选择上述的五种维权方式解决纠纷。
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 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指,一是与旅行社签订的有关协议及约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以及与旅行社签订的各种有效凭证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凭证,即游客提供的能够证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规定或原承诺不相符的最有力证据,如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货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也可以提供有关物证、声像资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资料。
3、 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要及时的解决旅游纠纷,要有合理的投诉请求以及确凿的证据,这样就可以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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