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廉洁知识
你知道法律民法知识要点是什么嘛?下面百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民法知识要点,希望大家喜欢。
法律民法知识要点
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原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2.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出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依据我国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经过的法律事实。 3.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认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5.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既存在转变为不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也存在转变为生效民事行为的可能性。
6.附条件民事行为,以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与否作为其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的民事行为。
7.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民事行为。期限与条件不同。任何期限都是确定地要到来的;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8.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9.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10.请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等。
11.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12.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例如,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13.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例如,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14.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15.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人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16.监护就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1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8.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组织形态。
19.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的物质形态。产生孳息的物称为原物。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0.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当然确定地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法律常识民法知识点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当事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特殊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但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适用。并且不归责,又会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出现。因此,公平责任原则的产生,满足了解决这些问题的需要。也就是说,虽然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事责任领域的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但其适用具有补充性,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是分层次的,只有在不能适用其它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或者适用其它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公平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具体内容如前所述。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民法知识重点
一、不平等,不民法——平等原则
法条:《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内涵:1、主体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的民事主体均享有民事权利。
3、能充分行使权利。
4、任何主体的民事权利均受到法律保护。
5、侧重于形式平等。
注意: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没有地位的平等,就谈不上意思自治,也就从根本上消灭了民法。
二、保障平等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则
法条:《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内涵:1、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尊重这种选择的原则。
3、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所提出的要求。
区分:
1、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
意思自由指民事主体在形成和表达意思的过程中充分享有的自主权,其他人不得干涉。
2、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
在民法中,法无明文禁止皆自由,即民事主体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自由。
注意:意思自治是平等的保障,受到法律的保障,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三、监督自愿是公平---公平原则
法条:《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内涵: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这种意义。
注意: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适用原则),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自由与秩序的标杆---诚实信用原则
法条:《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内涵:1、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律的道德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的反映。
应用:1、指导当事人的行为
2、解释法律行为
3、填补法律漏洞
五、公序良俗原则
内涵:公正秩序和善良风俗,本质即社会利益应用:
1、限制民事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2、限制当事人创设法律,《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3、规范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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