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知识
谁都想拥有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可是房地产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地产法律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房产法律小知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无效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 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以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打房地产纠纷官司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房地产纠纷产生后,应向哪级人民法院起诉?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房地产纠纷产生后,根据纠纷涉及的标的大小,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的,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吗?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手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哪些房地产纠纷须先行裁决,当事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纠纷,须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纠纷、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仍不服此裁决,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民个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之间的林地、林木所有权争议必须经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此处理仍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产生房屋纠纷到法院打官司需缴纳哪些费用?
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先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一般情况下由原告方预交,败诉方承担。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房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争议的性质及争议财产的价值(或金额),实行依比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
还需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即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纠纷案件中实际支出的,且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鉴定费、评估费。
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未自觉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向法院预交执行费,执行费按规定由被执行方承担。
委托代理律师进行房地产诉讼,还需向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
五、法律对房地产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如果是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房屋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
六、房地产纠纷产生后,如何写民事诉讼状?
民事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依据。主要应写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情况。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等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写明该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等。有诉讼第三人的应写明第三人的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请求事项应写得具体明确。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应写清楚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争议的焦点,起诉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具体条款。
结尾部分应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注明起诉的年月日。
证据和证据来源。即起诉依据的产权证、公证书、契税凭证、合同、往来信函、视听资料等等一切能证明客观事实的材料。
军产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一、军产房买卖概述
军产房,是指建在部队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土地上,且产权归部队所有的房屋。军产房买卖与普通商品房买卖主要存在两点区别:买卖审批手续上不同,以及享有房屋的权利不同。
审批手续不同在于,军产房买卖必须经过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总后勤部”)的审批。
享有房屋的权利不同在于,针对市场上流通买卖的军产房,买受人取得的都只能是军产房的使用权,并不是该军产房的所有权。
二、未经总后勤部批准的军产房买卖合同效力及赔偿责任
1.法院管辖
仅在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军队单位或合同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军事法院有管辖权,其余情况都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合同效力
由于军事法规与《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无法衔接,因此,军产房买卖合同效力存在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以下两种判决:第一种是判决解除合同,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是判决合同无效,双方返还原物,并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判决,认为合同无效。
3. 赔偿责任
上述两种判决过错方都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种判决中,过错方承担的是实际违约责任。第二种判决中,过错方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
区分责任类型的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损失赔偿额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通常,法院只有在判决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才能支持预期利益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并不包含预期利益损失。
三、风险防范
在签订军产房买卖合同时,首先,应调查出售方的身份证明、房屋的产权证明等;其次,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此种情况出现时,购房者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明确违约金的数额,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最后,可以进行公证,加强合同对双方的约束力。
【房地产法律知识】相关文章:
农村法律知识07-29
普及法律知识07-29
夫妻法律知识08-15
身边的法律知识01-20
基本的法律知识07-31
法律知识问答01-20
儿童法律知识10-08
学生法律知识大全02-22
法律知识小常识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