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篇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之剖析
摘 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作为一种合同,既有符合普通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如是双务、有偿合同,运输标的为运输行为,以货物的交付意味着合同履行完毕等等,然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合同自身独特的特征,具有承运人资格许可化,全面的限制合同承运人,法律强制化缔约等特征。从一般与独有两个方面的特征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加以探讨。
关键词:国际货运;合同;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所谓国际货物运输,指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因为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通常仅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国际贸易运输。具体而言,通常为:双方约定通过某一种或几种运输方式配合,将货物从一国运输到另一国,即目的地,并且将货物交付给合同约定的收货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因其国际性,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特征,还具备有一些其独有的特征。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
1.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主体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是典型的双务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承运人负有按照约定保证安全、完整、及时地将货物运达到目的地,交给托运人或者指定的收货人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运费的权利;托运人对应的负有及时给付运输相关费用的义务,享有请求承运人履行运输货物义务的权利。
有偿合同,又称“有偿契约”,指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负有以一定对等价值的给付义务的合同。显然,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性的合同。国际货物运输相比普通货物运输,通常运输距离远,运输费用也高,不存在无偿运输的情形,托运人必须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至于运费的多少,视运输方式、货物重量、货物种类、运输距离不同而不同。
2.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的为运输行为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承运人为托运人提供运输劳务的合同。该种运输劳务是依照合同中托运人的要求进行劳动,托运人在劳务过程中获得利益。许多人误将运输的货物当作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实则不然,该类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本身,而不是被运输的物品。
篇二:论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摘 要】货物运输合同是转移运输货物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它具有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承运人资格特定化、货物运输合同缔约的法律强制化、货物运输合同条款格式化、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法律化等特征。
【关键词】货物运输合同;格式合同;内容法定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体现的是比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这些特征基本上是由运输生产方式的特性决定的。因此,从现实生产方式特征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出发研究货物运输合同,将更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认为货物运输合同有以下的独立特征:
一、当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早期法律不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相当于法律的约束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导致垄断产生后,经济关系要求国家对经济生活全面干预,国家干预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限制合同自由发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规定运输基础设施公用化和国有化,另一方面对承运人、运价、线路、时间均详加规定。结果是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很大限制。在运输业内部,铁路最不易实行竞争,铁路运输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运输涉外性很强,可以实行有限竞争,运输合同自由度较大,公路运输可以适当竞争则合同自由最大。在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情况下,运输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种表现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现形式。
二、承运人资格特定化
在运输企业主体资格上,运输企业首先应符合民法规定的法人条件.其次必须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这是毫无疑义的。但由于运输企业的公用性和独占地位,运输企业还必须符合专门法的规定,如铁路运输企业必须符合铁路法的专门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必须符合航空法的专门规定,海运企业必须符合海商法的规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内河等允许民营的运输,运输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也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1]
三、货物运输合同缔约的法律强制化
篇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论文
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经常涉及到多方的利益。海上运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运输合同,了解海上运输合同的`不同之处,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有的是诺成合同,也有实践性合同。这些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的特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普通的运输合同还有很多区别,这也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有的法律特征。
一、海上运输合同的定义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和海运承运人就运输这一行为达成一致的协议,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是合同的标的,所谓的运输行为,就是由承运人负责将货物经过海路从一个港口运送至另一个港口的行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一般有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其中托运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收货人的通常是买卖合同的买方,从而形成了托运人与海运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以及收货人和海运承运人之间通过提单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另外还有托运人(卖方)与收货人(买方)之间约定运输责任的贸易合同关系。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类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三种最典型的类型:海上货物运输协议或总合同、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定性有很大的争议,本文着重讨论班轮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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