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婚姻法的法律知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产婚姻法的法律知识】相关文章:
关于新婚姻法之未婚同居的法律知识05-09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法律知识04-28
关于深圳申请房产抵押登记的材料的法律知识05-25
关于房产是否已设置抵押权的法律知识05-15
新婚姻法房产证加名流程步骤11-01
关于房产证逾期不发违约金的法律知识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