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以及遗嘱的法律知识介绍
1、形式:
A 自书遗嘱:须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如对先前所里遗嘱所修改的,应由遗嘱人加以说明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B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别人代为书写、记录;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同时代数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在遗嘱上分别签名盖章
C 录音遗嘱: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设备录制下来;应由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D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如病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情况可以立口头遗嘱;须有两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接触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 公正遗嘱: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送国家公证机关班里遗嘱公证。其他遗嘱都不能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的,须重新班里遗嘱公证。
2、生效要件:
A 遗嘱人在立遗嘱是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
B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
C 遗嘱内容须合法
D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遗嘱人先后订立数份遗嘱并且数份遗嘱在内容上相互冲突,依法推定订立在后的遗嘱是对订立在先的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如数份遗嘱的内容互不冲突,则每份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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