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证明书的格式是什么
有很多的人都会想要写劳动关系证明书,但是不知道怎么写为好。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关系证明书的格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关系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于 年 月 日
到本单位工作,与本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部门、岗位和职务为: ,本单位工作年限共计 年 月。
一、该劳动者与我单位的劳动关系,因以下第 项(只选一项)于 年 月 日终止、解除:
A、试用期内符合法定解除条件:(1)由单位解除;(2)由劳动者解除;
B、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
C、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D、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双方协商一致,由单位解除;
F、双方协商一致,由劳动者解除;
G、劳动者辞职;
H、合同期限届满,依法可以终止的;
I、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条第 款第 项
二、单位依法 (填写应当或无须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额为 元;社会保险费已缴至: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劳动者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留置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证明人: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 留置送达( ) 邮寄送达( ) 公告送达( )
说明:
1、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者送达本证明书。用人单位直接送达证明书时,劳动者拒签收的,可留置送达;无法
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可在单位内公告并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只有劳动者下落不明的,才可以公告送达。
2、本证明一式两份,劳动者签名后自留一份;用人单位存一份。用黑色水性笔填写,不能复写,涂改无效。
3、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方法
1、工资发放记录
如盖章的工资条、工资卡的银行记录
2、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3、社会保险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证据。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可以以买房买车贷款为由让公司开据收入证明。
5、考勤卡
最好原件,且有公司的公章之类的。
6、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最好有原件。
8、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最好有原件。
9、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10、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1、录音
在和用人单位交涉离职过程中,进行一下录音,以证明辞退事实的发生及单位的拒不出具辞退证明的事实。我们办理的许多案子,就利用这种证据达到了胜诉的目的。
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拓展
首先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及社保等,对于劳动者来说要证明劳动关系的话相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并且劳动者对劳动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的义务。
如果没有以上几项的话,建议您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可以和公司负责人沟通被压伤手的事情,然后做好录音工作。只要负责人在录音中承认有劳动关系的话,也是可以成立的。
2、可以找工友佐证劳动关系。
不少人认为劳动纠纷案件很简单,其实并非如此,在复杂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是怎么证明劳动关系的,也就是怎么收集劳动关系的证据,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极其重要的!下面我给大家一点小建议: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10多年,最大的进步是书面劳动合同签约率提高了,但是把劳动合同给到劳动者手上的不多);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很多公司不给工资条,而且不用公账支付工资);
法定代表人个人(公司股东,公司财务等)转账的工资流水,这些也有用。
微信或者支付宝发工资的记录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3、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入职登记表;
4、社保记录,住房公积金记录,购买商业险的记录;
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6、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记录;
7、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8、出差时,单位出具的书面介绍信;
9、同事的证言(假如同事没有离职,一般不愿意出面);
10、公司网站、公众号的宣传图片(有你的那些照片),公司集体活动的照片(比如旅游,聚餐等照片);
11、钉钉打卡记录(有的公司喜欢用这个)。
还有类似的公司微信群工作记录,与老板的日常工作互动记录,电话录音等等,都可以作为辅助证据!
在司法实践上,劳动关系的证明往往需要多项辅助证据相结合,以便于形成证据链!
对于那些特别刁钻的用人单位,我希望大家从入职的.第一天起就要做一个有心人,只要你确实是在公司上班,确实是公司的员工,法官往往偏向于劳动者多一些!
1、劳动合同。
2、工资发放的凭证或记录(比如:银行流水清单,在清单中会显示出公司的名字,摘要备注为代发工资或工资。如果不是公司账户,而是个人账户的,法定代表人的账户,问题也不大,如果是其他人账户的,需要先证明其他人跟公司有关联,比如:公司的财务、老板娘等,这一点就有点困难了)。
3、社保缴交记录。
4、住房公积金缴交记录。
5、盖有公司公章的工作证、出入卡。
6、盖有公司公章的文件,能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的(比如:授权委托书,委托劳动者去相关部门办理公务的;比如:跟前程无忧的合作协议,上面写联系人是该名劳动者;比如:任命书)。
7、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效力,某种程度上是等同于公司盖章的。
8、公司其他人员签字的文件。比如:入职登记表、离职交接表等,有人事部负责人的签字,当然,劳动者得先证明签字的人是公司的员工。
9、公司网站网页的一些内容,能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的。网页,属于电子证据,易修改和易删除,所以,建议要及时做公证。
10、法定代表人或劳动者的领导和劳动者往来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等。当然,首先要先证明对方的手机号码或微信、QQ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领导的号码才行,比如:公司的网站上刊登过这个号码,公司对外招聘中或对外业务活动中留过这个号码等等。对于相关网页,那就要做公证了。
11、劳动者使用企业电子邮箱往来的一些电子邮件,当然,劳动者要及时做公证,防止企业关闭劳动者的邮箱权限。
12、证人证言,比如:同事的证言,当然,同事需要先证明他是公司的员工。比如:客户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劳动者曾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当然,首先要证明客户是客户,而且证人是客户的工作人员才行。这里会涉及到一条审判规则: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需要说明的是,证人需要出庭接受质证,否则,证言一般不会被采纳。
如果以上这些证据,劳动者都没办法取得的。
13、那就想办法做谈话的录音录像取证,谈话的内容足以证明劳动者是公司的员工。谈话,最好是跟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如果是跟其他人的谈话,就要先证明其他人是公司的员工,具体职务等等。
如果连谈话的录音录像证据,劳动者都无法做得到的。
14、那只剩最后一招了,就是申请劳动仲裁或法院调查取证,当然,这个就具有不确定性了,因为中国当前的情况是案多办案人员少,所以,不可能做到每案都外出调查。
案件链接:
深圳中院曾办过一个案件,劳动仲裁及一审均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的时候,劳动者就详细地陈述了他作为仓库管理员的劳动用工细节,什么时间入职、谁招用他的,工作地点在哪,岗位是什么,工作内容是什么,工资多少钱,怎么发放等细节,完了,还说他还有仓库的一把钥匙,于是庭审结束之后,法官就跟这个仓库管理员一起到了工作场所,劳动者就拿出保管的钥匙,把某个仓库给打开了。然后单位没办法解释为什么劳动者会有单位仓库的钥匙,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臭点子:
所以说,如果我们作为劳动者离职了,没有什么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的,那就自己留下办公桌的一把钥匙或者是进出大门的钥匙,甚至于在办公桌的某个不知名的位置刻上自己的名字说是这个公司的什么岗位的员工等等,这些都是为将来申请调查取证反攻单位做一手准备啊。
案件链接:
再说一个我作为仲裁员审理的案子。
单位也是否认劳动关系的,员工提交的证据中只有一张工作证明,盖了公司公章。但是单位否认公章的真实性了。我比对一下授权委托书的公章,好像有点不同,我估计在工作证明上的公章不是公安局备案的公章。
说实话,如果公章不是真实的,则员工的证据还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其实,作为仲裁员来说,我内心是相信员工跟单位之间肯定是有关系的,否则,为什么员工不告别的单位,只告你单位呢?
那应该怎么去审理这个案子呢?
我想了想,于是,我说了下面这么一番话。
“鉴于被申请人不确认劳动关系,而申请人主张劳动关系,故本案存在着一方当事人做虚假陈述的情况。本庭郑重告知双方当事人,接下来的仲裁调查,双方当事人要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回答本庭的调查提问,如果一方有不诚信的行为,妨碍仲裁庭审的,我们会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书记员把我说的这一段话,都记录在笔录里了。
我接着说:“我听说法院现在对这种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都有罚款几万块钱的,而且,说实话,这个说谎话欺骗劳动仲裁,也有点妨碍公务的味道。”
书记员又记下了,我赶忙说,这一段不用记。
完了,我宣布休庭5分钟,让双方当事人去核实一下是否存在着劳动关系,5分钟后再恢复庭审。1
10分钟后,继续庭审。
我问:被申请人是否确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
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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