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加班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4-05-27 19:07:11 志升 劳动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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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

  很多的员工都有加班过,然而大部分的员工都不知道劳动法对于加班有什么规定。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劳动法对于加班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加班补偿法律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平时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劳动者1.5倍工资,周末加班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2016新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2016新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最新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一年享有 11天法定假,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4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2日、3日);

  (5)中秋节,放假1天

  (6)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的通知,如果职工超时加班,则在计算出小时工资的基础上,乘以300%计算加班费。

  劳动法加班的规定是什么 1

  导读:法定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限度内为了履行工作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生产的时间。然而,有些企业喜欢打“擦边球”,通过提前召开早会、要求员工提前报到、变相加班等形式“偷取”员工时间,但却拒绝为此支付工资。那么,工作准备的时间能算得上是工作时间吗?加班时间是如何界定和鉴别的?劳动者又应该怎样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呢?本期《专家说法》邀请到资深律师王晓鸣为大家详细解读《劳动法》中有争议性的工资问题。

  公司“偷时间”惹争议

  被要求提前报到,公司却不愿支付工资

  陈某收到A公司录取通知,要求其10月9日入职,并于10月8日公司提前一天到公司报到,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及进行职前安全教育培训,但A公司并未支付陈某报到当天的工资。

  提前打卡能算得上班时间吗?

  李某称所在公司规定上班时间是8点30分,但要求员工8点20分之前打卡上班,8点20分至8点30分为工作准备时间,如果员工在8点20分至8点30分打卡,公司规定每累计三次就在年终考核中扣一分,导致年终奖金少了很多,还会影响第二年的加薪、升职。 这样每天上午和下午都有10分钟是为公司工作的,但公司一直没有为此支付工资。那么,提前打卡可以算上班时间吗?

  提前召开的早会算是加班吗?

  王某所在的制造业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员工早会,要求提早半小时到达公司开会,但公司没有为此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员工大多对此敢怒而不敢言。那么,提前召开早会究竟算加班吗?

  就业压力和维权成本是维权困难的症结所在

  当前,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现状还不够理想,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监管不足,而且劳动者维权的意识薄弱,大多数人为求保住“饭碗”,只能对公司“偷时间”的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都是可以理解的。上述的案例中,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工作时间、工作准备时间、加班时间,即可判断企业是否应该支付工资或者加班费。 下面,我将具体为大家讲解工作准备时间和加班时间。

  工作准备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

  在《合同法》条文中,工作时间的定义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劳动时间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然而工作时间并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时间。此外,工作时间还应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

  因此,在本案三家公司“偷来”的时间里面,有的属于工作准备,有的属于提前上班吗,有的属于变相加班。员工在这些时间段中是需要接受公司管理的,当然就应该归入员工的工作时间范围内,公司是应该支付相应工资的。

  如何鉴别是否属于加班时间

  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我需要强调的是,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

  而我认为劳动者在识别加班加点的关键在于三点:加班是否用人单位要求的;加班的内容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而在案例中,李某和王某所属公司的行为,是属于变相的加班,也应纳入在加班的范围内,是需要支付相应加班工资的。如果拒绝支付,则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或加班工资时,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目前现行的法律下,用人单位通常会想出各种各样的名目、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避免加班的提法,从而规避支付加班工资。但是你只要掌握了上述的识别方法,就能正确判断公司的操作到底是否属于加班,你是否有权要求申请加班工资。

  员工应注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对于争议性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是什么

  1. 加班的条件

  自愿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加班应当基于劳动者的自愿。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安排加班时,需要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不能强制劳动者加班。

  必要性:加班通常应当是在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情况下进行。如果工作可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则不应安排加班。

  2. 加班时间的上限

  法定限制:虽然《劳动法》并未明确规定每月或每日的加班时间上限,但强调了加班应当是例外情况而非常态。长时间的.连续加班可能会违反劳动法的精神,特别是当加班影响到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时。

  3. 加班报酬的支付标准

  工作日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如果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加班费的计算通常基于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水平。例如,如果劳动者的正常小时工资为X元,那么工作日的加班费应为1.5X元/小时,休息日为2X元/小时,法定假日为3X元/小时。

  5. 加班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条款。这包括对加班的相关规定,确保双方对加班的条款有明确的理解和约定。

  6. 加班文化的影响

  案例分析:长期的加班文化可能导致劳动者的职业倦怠、健康问题甚至家庭关系紧张。因此,合理安排加班,尊重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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