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假期管理方法技巧
员工的假期管理问题是很多企业困扰的问题,这时候就需要老板了解员工的假期是如何管理的。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员工假期管理技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员工假期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的组织性、纪律性,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正式员工。全体员工均有遵守公司请假管理规定的义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条款,若发现本部门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门予以处理,对于隐瞒不报的,将追究部门主管责任。
第二章 主 要 假 期
第四条 法定假。
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
第五条 年假。
(一)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正式员工享有年假。年假基数为3天,根据员工在本公司服务
的工龄,以每满1年递增1天计算,年假最多不超过15天。
(二)年假当年有效,一般不作跨年度累计休假。(例:李某2009年10月15日入职,2010年10月14日满1年,年假必须在2010年10月14日-2011年10月13日期间休完)。如年休假因工作任务紧张未休者,经公司行政部核准,并经总经理批准,在年度终结时,可以考虑将年假做跨年度安排。
(三)员工休年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公司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如连续休年假超过3天须提前5天提出申请,并按公司请假流程获批准后,方可按期休假。
☆下列情形之下,员工不具备享受有薪年假资格:
A、当年累计迟到、早退达25次(含25次)以上的人员;
B、当年连续病休10天(含10天)或年度累计病休达20天(含20天)以上的人员;
C、当年累计无薪事假达15天(含15天)以上的人员;
D、当年累计病假、事假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人员;
E、当年无故旷工累计2天(含2天)以上的人员;
F、当年休产假的人员;
G、凡经公司批准安排休假而本人不休假者,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六条 病假。
(一)因身体健康问题不能正常参加工作的员工,持市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可申请病假,假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员工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顺延。
(三)员工如果因患病或者非因工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根据市级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应提前申请进入医疗期。进入医疗期的,其待遇按公司医疗期工资规定执行。
(四)病假必须出示市级医院开具的医院证明,方可生效,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工伤假。
(一)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将受伤情况报告至部门主管和行政人事部。
(二) 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因工受伤,在工伤治疗、休养期间享受工伤假,医疗期满复工。报请工伤假的,除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外,应附“工伤报告”。
第八条 婚假。
(一)员工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如员工需要回内地办理结婚证而无法于休假前提供,则须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复印件交行政人事部,否则按照事假处理。
(三)婚假的请休假时间期限为办理结婚证后一年内,过期做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偿。婚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
第九条 丧假。
(一)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获丧假3天;
(二)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岳父母、公婆丧亡可获假1天
(三) 视路途长远经批准可酌情给予2~3天路程假。
第十条 产假。
(一) 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女性员工可享受产假90天,一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一般可根据医疗部门意见增加产假。
(二)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三)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看护假。
男性员工,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申请3天看护假。
第十二条 哺乳假。
生育后上班的女员工,每天工作时间内,可享有一小时的哺乳假。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每天可分开两次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孩子满一周岁时哺乳假即告终止。
第十三条 事假。
(一)除以上几类假期外,工作人员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5日。如原由充分而且希望留在公司内继续发展的,可向公司申请办理停薪留职。
第十四条 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请假要求未经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三)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四)请假理由带欺骗性质,与事实不符者;
第三章 假 期 待 遇
第十五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病假工资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进入医疗期或病假超过三个月后,不予发放基本生活费及其他待遇。
第十六条 法定假、年假、工伤假、婚假、丧假的工资待遇
上述假期在规定的休假期内,基本工资按全额计发。
第十七条 产假的工资待遇
产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第十八条 看护假及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上述假期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
第十九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为无薪假期,即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按0%计发。
(二)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日的,不再享受年假,不列入本年度工资正常晋升范围。
(三)连续请事假超过15日以上,并已办理停薪留职, 从停薪留职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社保费用需自理。
第二十条 旷工期间工资扣发
员工旷工,不但当天工资没有,公司将给予罚款200元/天的处罚。
第四章 审 批 手 续
第二十一条 审批权限。
(一) 一般员工请假,报部门主管审批,行政人事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二) 部门主管请假,直接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请假员工应提前两天履行请假手续,详细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二) 请年休假、婚嫁、看护假、产假、哺乳假的员工,应按审批权限要求提前2周提出并通过申请,并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
(三) 特殊情况不能先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当天用电话征得批假人的同意,并在假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照矿工计。
(四) 请假员工必须在休假前将审批生效的《请假申请单》交本单位行政部门留档备查,手续不完善者以旷工计。
(五) 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者缩短假期时,必须知会行政主管并重新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注明其原因,没有履行手续者以旷工计。
(六)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安排时,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年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及哺乳假适用范围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每月要对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若有须扣发、停发工资的情况,应于每月13号前之内报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是请假考勤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即时执行生效。
员工假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颁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铁程劳〔2002〕272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
第二章 员工休假类别和假期
第三条 员工休假的类别有:探亲假、年休假、事假、工伤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
一、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且同配偶、父母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探亲待遇。
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合并使用的一次给假45天。
凡符合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的,探亲假应当年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休假的,经批准后可存续到次年,超过次年,自行作废。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按期使用,不得存续,当期不用,自行作废。
探亲假根据实际路程给予相应的路程天数,往返路程天数最多不得超过10天。
二、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员工实行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按员工连续工龄的长短确定: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7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10天,20年以上的14天。年休假应当年使用,当年不用,次年自行作废。
三、事假
员工办理私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事假。员工写出书面假条,以有相应审批权限领导批准的权限范围内天数为准进行休假。
四、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按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给予停工留薪期(工伤假)。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视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五、病假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按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病假)。
六、婚假
员工在工作地区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如对方工作地点在外地,需到外地结婚的,给予七天婚假,另按实际路程给予相应的路程天数,往返路程天数最多不得超过10天。符合享受晚婚待遇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的规定增加婚假20天。
七、产假
女员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员工是晚育的,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的规定增加产假30天。
八、护理假
男性员工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规定休护理假的,假期为15天,在工作地区以外生育的,根据实际路程给予相应的路程天数,往返路程天数最多不得超过10天。
九、丧假
员工的祖父、祖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员工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丧假;如在外地办理丧事的,根据实际路程给予相应的路程天数,往返路程天数最多不得超过10天。
员工的公婆、岳父母在员工工作地区死亡,需要员工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丧假,在外地治丧的没有丧假。
第四条 员工休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事假的天数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员工年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三章 员工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五条 员工休假工资待遇如下:
(一)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事假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现行薪酬分配办法的规定计发。
(二)病假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现行的薪酬分配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病假工资待遇计发比例的规定计算。
公司正在执行的《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川府发〔1988〕170号)计算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待遇比例的具体规定如下:
1.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7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 80%;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为90%;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为95%。
2.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期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为6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 65%;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为70%。
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后有新规定时,再从其规定。
第四章 员工休假审批权限
第六条 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工伤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丧假
(一)公司本部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丧假审批人分别为: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纪委、工会副职、团委书记、各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门其他员工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项目部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由项目经理、(书记)审批;项目部项目经理(书记)休探亲假、年休假、丧假由公司片区分管领导审批,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员工休病假由公司社会事业部按照国家、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上级的相关规定审批。
员工工伤假(停工留薪期)由公司社会事业部按工伤保险政策的规定审批。
员工休婚假、产假、护理假由公司社会事业部按相关政策规定审批。
第七条 员工休事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本部员工
1.公司部门负责人有权审批3天以内的事假,超过3天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公司部门的分管领导有权审批15天以内的事假,超过15天的,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审批。
3.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有权审批60天以内的事假,超过60天的不予批准。
(二)项目部员工
1.项目经理(书记)对所属员工有权审批20天以内的事假,超过20天的,报公司片区分管领导审批。
2.公司片区分管领导对管辖片区内项目部员工有权审批30天以内的事假,超过30天的,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审批。
3.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对项目部员工有权审批60天以内的事假,超过60天的不予批准。
第八条 审批人审批的超过其权限的天数,超过天数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员工休假审批程序
第九条 员工休探亲假、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本部员工
(一)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纪委、工会副职、团委书记、各部门负责人本人写出书面休假报告,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将请假条交公司办公室,并办清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二)部门员工
本人写出书面休假报告,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请假条交公司办公室,并办清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二、项目部员工
(一)项目经理(书记)
本人写出书面休假报告,项目党政领导交叉签字审核同意后,由公司片区分管领导批准后,将请假条返回项目综合部(办公室),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休假人办清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二)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
由本人写出书面休假报告,由交项目经理(书记)批准后,将请假条交项目综合部(办公室),并办清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三)项目部其他管服层员工
本人写出书面休假报告,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项目经理(书记)审批后,将请假条交项目综合部(办公室),并办清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休假。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四)项目部作业层员工
本人写出书面休假报告,先交作业层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项目经理(书记)批准后,将请假条交项目综合部(办公室)后方可离岗休假。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条 员工休事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因私事请假,应写出书面休假报告,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休事假不予延长。
第十一条 员工休病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治疗的,本人写出书面报告且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社会事业部审批。`
第十二条 员工休工伤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休工伤假由员工和所在单位(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由公司社会事业部审批后,通知所在单位和员工本人。
第十三条 员工休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休婚假、产假、护理假的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具相关证明(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预产期复印件等),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公司社会事业部审核批准并明确相应的休假期限。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四条 员工休丧假的审批程序。
员工休丧假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同意后休假。休完假回单位时应补交相关的证明手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复印件)。休假完毕后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按请事假处理,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核批,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五条 员工在休假完毕后7日内应办理完销假手续,逾期不予办理的,按事假处理。
经办部门审核各种休假证明无误后,予以销假,并填写《员工请销假证明书》,呈交休假审批人审核批准后连同请假条一起交财会部门计算休假期间待遇。
第七章 员工休假往返(单程)路费的报销
第十六条 员工休假符合报销往返(单程)交通费的假别有:探亲假、产假、丧假、病假(指因病、非因工负伤就地不能治疗需转院或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单位批准回家休养的)、护理假。不能报销往返交通费的假别有:年休假、婚假、事假。
员工休工伤假往返(单程)交通费按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员工报销往返(单程)路费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综合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员工休假销假台帐》(附表二)并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当年在人力资源调剂中心待岗超过一个月的,当年已没有任何假期(人力资源调剂中心在转移的工资关系时注明);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应在工资关系转移手续上注明休假情况,调出单位在工资关系中没有注明休假情况的,一律视为已全部休完,从次年起计算假期。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造成季节性息工的,员工息工期间首先休各种有薪假,有薪假假期不足的,再按息工计算。
第二十一条 非在岗员工在非在岗期间不再休探亲假、年休假、丧假、婚假、护理假等有薪假。
第二十二条 员工请假没有经批准同意而擅自离开单位的,按旷工处理;
员工请丧假、婚假、护理假、产假没有出具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员工休假超出休假期限没有按规定经由有相对应审批权限的领导同意的,超出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员工请假规定
为加强企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员工的请假管理制度,特制定并重申员工的请假制度如下:
一、各公司经理、副经理、集团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董事长请假,经签字批准同意后,请假条交予行政部登记,方可休假;
二、各公司的员工请假,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向本公司的经理请假,请假条交予行政部登记后,方可休假;
三、请假条应规范填写,字迹清晰,写明请假原因、时间,因病请假的需要有医院证明;
四、请假最短时间为半天,每个月不超过2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4天,如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五、有重大事项如病重、结婚、生育、事故、亲属病故等原因可酌情予以假期,突发事件未能及时请假的,假期完毕后,第一时间补交请假条;
六、请假期扣除当日工资,公司不予承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未请假旷工者,按双倍工资扣除,请假未批准私自休假按工资5倍罚款;
七、因工伤在家休息的员工,每月发放1200元生活费作为工资;
八、员工可根据公司休假安排自动休假,禁止与他人调换休班日,如违反按旷工处理;
九、因公出差到本县区域外的人员,必须请假,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因公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予承担;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行政部所有;
十一、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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