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绩效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法官绩效考核制度是很难制定的,但是有很多的法院都有制定一些法官绩效考核的规定。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法官绩效考核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官绩效考核的内容
对基层法官的绩效考核评价是针对具体人从事的审判工作所反映出的思想,表现出的品行,显现出的业绩的检查评判定位。目的在于选拔任用优秀人才,以便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任务,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司法目标。对法官的考核应当针对其应当具备的素质元素结合其所从事的工作事项进行评价。《法官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对法官的考核内容是: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及审判作风。以上内容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不易把握,因此应适当加以细化,笔者认为重点考核内容应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政治素质。政治素质包含宗旨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循法意识。宗旨意识指应树立坚定的政治观念,立场坚定,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应具爱党、爱国、爱审判职业的基本态度;大局意识是指服从宪法、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政协的监督,以党的事业,国家利益为重;服务意识是指具有社会正义感,举止文明,仪表端庄,关注弱势群体,“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像前澳大利亚大法官布伦南爵士讲的“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为人民的法院”。循法意识是指将自己的判断严格地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更应是保守的、冷静的、中立的。法官的政治素质理所当然包括职务外活动的自我约束。绝不能“受贿枉断、曲法循情”,更要“严守分际、知所检点”。
其次是业务素质。法官是特殊的职业者。其业务素质状况当然应成为考核法官的主要内容。也就是指其所从事的司法工作质量与效率。具体讲应为“十率指标”。“十率”指标是指“结案率、期限内审结率、诉讼调解率、执行和解率、当庭宣判率、上诉率、上(抗)诉案件发回改判率、文书质量合格率、案件质量合格率、息诉息访率”等。结案率是考核法官个人的结案数量,包括执行案件执结率,这是硬指标。期限内审结率是指所承办的案件都应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应杜绝违法超审限,减少申请延长审限,提高办案效率。诉讼调解率是除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特别程序和缺席审判的案件外尽量注重调解,消除当事人间的矛盾,这样有利于减少上诉、申诉上访案件。执行和解率是指在执行环节中,从情、理、法入手,进一步做通各方当事人在执行内容、标的以及履行义务的方式上互相谅解,协商一致,消除矛盾、终结争议。当庭宣判率是指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不能搞久调不决、拖延诉讼。上诉率高低也是考核法官业务素质的重要内容,主要考核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认同度。上(抗)诉案件发回改判率是最能反映基层法官业务素质体现因素,主要考核一审办案质量。法律文书合格率包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等所有法律公文的制作质量。案件合格率是指已结案件经案后评查,按照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指标所作的统计情况。息诉息访率是指法官所承办案件都应成为“精品案”、“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力争做到胜败皆服,定纷止争,案结事了,防止涉法上访、涉诉缠访。结案率、期限内审结率、当庭宣判率、诉讼调解率、执行和解率反映的是法官办案是否快捷、高效的问题,其它五率是展现法官是否严谨公正、正义的基本素养水平问题。
第三是职业技能素质。美国要求初审法院法官做到公开、及时、清晰、快捷、公正、可靠等。法官职业水准通过开庭审理展示,那么庭审艺术、驾驭庭审能力、庭审效率和处理庭审中突发情况的应变技巧以及对庭审程序掌控程度就是其综合素质体现。基中显现的是法官本身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律适用能力,庭审节奏控制水平等司法技能水平。法官应具有专业精神,其涵括广博的传统智慧和创新文化,包括法官个体内在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学识的深厚底蕴,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适度的职业理性,也包括外在的健康生活方式与简单的社会关系。当然道德品行、语言表达、人格魅力等也应包含其中。一个高水平的法官必然让人们亲历或感受到司法正义和法律的威严。
第四是法官的创新意识和理论素养。客观地讲,因为立法者的有限性,语言等运用工具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多样性,必然在成文法律中留下印迹,产生诸如法律空白,法律间的冲突,法律意思的模糊,法律内容的滞后等。因此,我们说法官职业化要求其在遵守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原则、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办好每一个案件,同时还应积极地从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在审判实践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自身的理论修养,认真探索新类形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中的最佳法律解决途径,大胆地改革影响审判效率的诉讼环节,主动地对审判方式,办案技能进行综合探索。亦即“忠诚地遵守相关法律、程序规则和既定政策,又要能够预见新情况,适应新变革”,所谓“见胜不过众人之所知、非善之善者也”是说能有超前意识才算高明。此外,还应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拓展自身学识学历,提高法学水准和适用法律能力。
法官绩效考核的必要性
从本质上讲,对基层法官的绩效考核是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核心,其对象就是法官和审判。它有别于普通公共管理,在实践中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法院管理大体分为政务管理、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在我国可以说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所以其发展空间相当广泛,从事该问题的研究和实践必定大有作为。
作为“法律降临于尘世的`使者”,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手段,公平解决社会纷争,通过其自身的思想活动和理性判断把法律规定正确地运用于案件审理过程,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既是法官特定职业的主要义务,也是接受实践检验的主要内容。十分强调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美国,早在1997年都已制定了“初审法院运作标准及评价体系”,规定了五类22项标准,68项考评指标,在“五好法院”的标准中有17项是涉及法官个人考评的内容。
可见,对法官的考核不是我行我素的。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的立法精神,法官有其特定条件、特定职责、特定义务和特定的工作标准。所以对法官进行绩效考核是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领导者的调查研究。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日趋完善。作为具体实施法律的审判活动是否符合司法理念,是否顺应科学发展观历史潮流,也应通过对法官的绩效考核得以评价;作为领导者所应具有的“爱才之心,识才之眼,用才之法,容才之量,育才之职”,也就是根据考核,才能有效地把握下属德、才、能之状况,才能因才而用,量才而任;知人才能善任,欲要善任,须先知人,知人之道,察言观行意即考核是也。
建一流的队伍,创一流的业绩,需要实施严格的管理,其关键因素是对“人”的任用,严格科学的考核才是客观有效的工作基础。因此,对法官绩效考核不是可有可无,可紧可松的事情,而是不可偏废、常抓不懈的管理工作。关乎法院“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随着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人民法院所面临的任务不断增加,对承担占全国案件审理89.7%和执行98.16%的基层法院来说,不加强管理就不能长久地激励他们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和积极向上的工作热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绩效考核的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基层法院建设能否得到加强,关系到人民法院形象能否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起来,关系到法院能否应对诉讼大量增加的巨大挑战,关系到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工作主题能否得到实现。
绩效考核实施的条件
企业初创期
投入多,产出少,以人治为主,对企业经营业绩评价的必要性未能体现。
企业成长期
经过了原始积累,扩张速度快,经营战略目标得到确定,这时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如何通过提高公司各部门工作效率保证目标实现的问题显得非常必要且重要。此时企业绩效考核被摆到重要位置上,得到应用并处于不断完善状态,可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成熟期
发展速度减慢,企业进入最佳发展时期,绩效考核经过了完善过程进入成熟状态,有效地促进了企业发展。
企业衰退期
业务发展阻滞,组织需要变革,绩效考核处于次要位置,其对企业的促进作用减弱,甚至停止。
企业更生期
通过产品技术、人力资源整合,企业进入新一轮的成长期,绩效考核也会随着企业变更及成长进入一个新的创新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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