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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联系

时间:2022-02-25 09:39:27 劳动关系 我要投稿

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联系

  对于一个单位的职工来说,均处于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共同覆盖范围。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是百分网小编为你精心推荐的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联系

  人事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单位主体不同

  人事关系是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其单位主体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关系的单位主体主要是企业,当然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的)。

  (二)有无编制不同

  通常来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具有人事编制的职工与单位之间具有人事关系。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的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则为劳动关系。

  (三)是否为单方主体不同

  人事关系中单位一方只能是唯一的,劳动关系中则可能存在两个单位主体,即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四)建立关系的标准不同

  人事关系是进编制录用所建立的,即只要进编录用就建立了人事关系,无论是否与具体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无论是否具体到单位上班工作。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以实际用工为前提,即必须上班才有劳动关系,尽管不受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影响,但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五)是否存在双重关系不同

  人事关系只可能是单一的人事关系,但劳动关系则可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甚至是多重劳动关系,不单是非全日制用工中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中也可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六)表现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表现为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但人事关系没有事实人事关系一说,其表现形式为具有人事编制,是否有聘用合同并不影响人事关系的.形式。人事关系的职工中,仅有事业单位职工需要签订聘用合同。

  (七)合同种类不同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聘用合同、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

  (八)未签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建立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要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建立后,不签订聘用合同,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

  (九)变更形式不同

  人事关系中的职工调动单位的,是通过调令等形式进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没有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中的职工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的,一般是通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形式,存在经济补偿等。

  (十)工作时间存在不同

  人事关系中的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作息时间,即双休日和八小时工作制。劳动关系中,只要每天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就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工作时间除标准工时制外,还可以综合制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四小时,劳动报酬按小时计发。

  (十一)与合同的关联度不同

  人事关系建立后才签订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人事关系建立后多长时间内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能够签订聘用合同的一定已经存在人事关系,且聘用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形式不影响人事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可以同时,也可以在建立之后签订,但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一个月内签订,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标志是用工而非劳动合同。

  (十二)对职工连续工龄的认定不同

  人事关系中的职工只要在编制内,无论在哪个单位工作,其工龄自然连续计算;劳动关系中的职工则较为复杂一些,自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1995年之后必须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计算工龄,1995年之前如果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则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三)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人事关系适用人事方面的奖惩和工资福利等法律规范,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规范。

  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相同点

  (一)双方主体中必然有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职工个人;

  (二)职工一方均作为劳动力的提供者,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用人单位每月要发放工资;

  (三)单位对职工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并有权依法对职工的身份进行处理,如开除、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

  (四)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双方签订聘用合同;

  (五)单位解聘职工符合法定情形的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六)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和职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适用法律规定有相同的内容:人事关系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八)职工和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都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申诉等渠道寻求权利救济。

  人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1)人事关系的概念

  由于目前尚未发现某一部教材给出了人事关系的定义,所以笔者根据我国人事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国家公务员暂行管理条例》及人事管理的概念,总结出了我国人事关系的概念。即:在我国各级人事部门管辖的人群中,人与人、人与事、人与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或者讲,指事的总量与做事人总量的关系;事的种类与做事人类型的关系;每件事对人员资格的要求与做事人资格条件的关系;共事人之间的关系。

  (2)人事关系的特征

  其一,人事关系现阶段的主体是一个复杂多层次的主体。包括: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一般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各类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退休退职的干部和职工;还有部分企业职工。这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如该条例第17条规定:“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第3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另外,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人事部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综合计划处、干部调配处、考核奖惩处、培训教育处、职称评定处、工资福利处、退休处、专业技术干部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从中也可看出人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

  其二,人事管理中的人的劳动报酬由组织考核而定。如《国家公务员条例》第64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又如第26条规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其三,人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为多门、多部。如:《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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