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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求职时常见的求职陷阱盘点
有些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大规模招聘人才,等到了面试的时候就让你写方案、想创意点子。当你费心费力把方案交上去后,公司告知你不合适这个职位,以此方式免费获取求职者的方案和创意。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大学生求职时常见的求职陷阱盘点,欢迎大家分享。
大学生求职时常见的求职陷阱
强收保证金培训费
职场顾问指出,正规企业是不会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如培训费、保证金等,也不会以便于管理的名义扣压求职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
调查显示,职场最大的骗局就是收取保证金、押金,有些企业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要其交保证金,还有就是培训费、服装费、档案管理费等,没等到上班,就告知其招聘职位已满,钱也不会退还。
据了解,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押金或保证金),那些任职初期需要先缴各种押金的公司是不合法的;而规模很小、态度恶劣却敢开口收取服务费的中介机构,肯定是想骗取金钱。
试用变成无偿劳动
有些公司转正时间长达一年,美其名曰见习期,薪金只有合同约定的一半,更有甚者,一些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便以各种理由辞退求职者,对于这种现象,很多求职者感觉不合理,可又说不出其违法之处。
据介绍,新员工到职后一般都要经历或长或短的试用期,大约3-6个月,只有少数熟手的试用期缩短到1个月之内,薪酬在试用期内总是很少的,转正后才会有大幅度提高,可是有的用人单位便通过无休止的“试用”来获得廉价的劳动力。
关于试用期,劳动保障部早已做了规定,《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到,劳动合同期限少于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长于6个月短于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长于1年短于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
优厚待遇可能缩水
面见企业之前,要先对同类职位的薪资情况有所了解,一方面是为了对自身“价码”有清醒认识,另一方面避免在看到莫名其妙的高薪时兴奋过头,上当受骗。
现在有些企业招聘时开出优厚的待遇,等到员工正式上班时,之前的承诺却以种种理由不予实现,或是针对薪水中的一些不确定收入,进行虚假或模糊的承诺,最终不能兑现,或者“缩水”。
漂亮女性更要小心
女大学生要注意在求职过程中保护自己,对于那些对所学专业、学历没有任何要求,但性别却一定是女的工作要敬而远之,而漂亮女生特别容易受伤,如有企业主管在面试过程中试图“动手动脚”,则应立刻离开,以免造成身心上的双重伤害,千万不要因为感觉“工作不好找”就委曲求全。
大学生求职面试的禁忌
一、夸夸其谈
面试中可以适度包装自己,但千万不能夸夸其谈,更不能主次不分地“以我为主”。求职者在面试环节中要诚实,言简意赅,不能过度自吹自擂,喋喋不休会引起面试官的不满。
二、迫不及待地抢话或争辩
有时候求职者为了凸显自己的能力,会试图用语言攻势来征服对方。在面试时根本不管面试官究竟买不买他的账,没说上三句两句话,就迫不及待地拉开“阵势”,卖弄口才,力求自己在“语机”上占上风,在事理上征服对方。主要表观在抢话、插话、争辩等方面。
求职者千万要注意,面试的目的不是为了在语言上战胜面试官,也不是去开辩论会,而是得到工作机会。你没必要在面试中跟考官较真,让面试官以为你不是来面试的,而是来找茬的就大事不妙了。
三、好为人师
所谓的新点子当中或多或少含有忠告成分,而大部分忠告都是批评,批评对于某人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尤其是来自陌生人的批评,不可能受到欣赏、遵从,更不可能产生好感。你是求职者,在面试官面前说这想法,提那建议,你要是不受排斥,那么就证明这个面试官也太没主见了。
在面试官眼里,让求职者谈想法、提建议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考察你的思维,同时也为你挖了一个陷阱,它会立马使你变成“好为人师”“好耍嘴皮子”的家伙。所以,在面试中,最忌讳提些带忠告性质的建议。不管你的建议多么中肯、多么优秀,最好留着,到录用后再说,不要在面试时急于卖弄。
四、提低级问题
求职者在面试的后半段都会有向面试官提问的机会,这是展现你综合素质的最佳时机。你可以问一些跟你专业知识相关的问题,可以问一些企业工作制度的问题,但千万不能问诸如“午饭怎么解决,公司有食堂,还是自己订外卖”这种白痴问题,低级的甚至是幼稚的问题肯定会让你的面试砸了锅。
五、目中无人
“厚积薄发”“深藏不露”,才是能力资本的真正积淀。纵然你有再大的资本,在应聘时你也是处在屈于人下的地位。在面试官面前大谈自己的阅历有多么丰富,恰恰说明你这个人缺乏教养,根本不把别人放在眼里,谁都敢得罪。
大学生求职面试成功的步骤
第一步,热络场面。面试开始时,注意用眼睛注视面试官,面露微笑,就像平时碰到一个很久不见的熟人一样。这个简短、有效的举动,让人觉得你很容易相处,打破面试开始时的尴尬。
第二步,强调成就。进入谈话阶段后,马上说出自己曾如何解决问题,使自己站在有利的位置。多用“我能”、“我做到”这种肯定句式,别用“我只是”、“我不能”这种否定句。肯定而自信的话,可大大增加面试官对你的好印象。
第三步,展现能力。谈到应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和目标后,可立刻指出“我过去也解决过类似问题”,然后详细举例说明。让对方知道,你是帮他们解决问题的最佳人选。
第四步,表露兴趣。事先通过网络等途径查阅应聘单位的相关信息。在谈到单位的情况后,马上说出自己对单位的了解和兴趣,愿意学习有关单位的一切。越了解单位,面试官印象越好。
第五步,问点问题。当对方问了你几个问题后,可以适当反问一两个问题,表示对工作的强烈兴趣。一位专家建议,面试时最好想十个问题,随时准备发问。但注意不要花过多的时间问问题。
第六步,说明贡献。面试全过程中,要时刻找机会展示自己的能力。不要复述简历。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一想你的什么技能才是他们最需要的,将谈话引到这一点。
第七步,简洁有序。提前把你想要讲的事想清楚,尽可能主动掌握面试,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让对方记住你想要告诉他们的信息。
陷阱一:收费名目花样多
如今求职者在海量的招聘信息前“天女散花”,但真正有回音的却不多。广种薄收令人心烦,偶尔接到面试电话就容易让人失去戒备。当求职者跑到用人单位面试,有时会遇见单位收取“档案费”、“押金”、“光盘费”、“体检费”等等收费要求,这些费用还不便宜,大多成百上千,单位还头头是道:我们招人需要成本。
国家劳动力市场有管理规定:不允许招聘单位收取任何押金或是其他类似的费用。一家单位真正有招聘需求时,怎么会设置收费这样的门槛?所以遇见面试拉起收费大旗的单位一定要坚决说“不”,因为这种费用的背后几乎百分百是骗局!
陷阱二:假招聘,真推销
给你一份产品,要求你在一周内尽力推销,并以此作为考核应聘者的测试。《水煮三国》中给大家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最近,这种考察模式似乎从“超女”类活动中得到了真人体验式的启发,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一些正规企业的招聘题板之上。
不花一分钱,就能既简单地找到销售高手,又能解决当前业绩问题,可谓一箭双鵰。更令人疑惑的是,似乎没有法规明确这样的行为合法与否。可是仔细琢磨会发现,这样的招聘方式无法防止作弊,缺乏公平性。如果招聘单位无法坚持一个相对公平的选拔模式,其动机就非常值得怀疑,他是否在暗示求职者自己买下产品以换取就业机会呢?这样的企业怎能值得托付自己的职业生涯?
陷阱三:个人信息要保护
面试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件是司空见惯的。可是部分不自觉的单位索取的信息未免过于详细,诸如家庭成员、居住条件、收入水平等等,很多私人信息令求职者踌躇不已,到底填还是不填?更有甚者,尚未面试,不少单位已拿起别人的身份证复印,说要留档。可是,身份证复印件结合求职者填写的信息,真不敢想象一旦招聘单位有恶意的话,求职者会多出多少自己根本不知道的信用卡、手机号。
这方面,我要劝戒各单位的人事:现在是信息社会,礼貌早已不限于见面时的招呼,企业文化和个人素养在这上面都能反映。
陷阱四:先做后签少保障
几乎国内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做不到先签合同后上班,这是现状的无奈。但是有些单位里好几个月的求职者还没有签合同,这是值得警惕的。特别是对于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大学生来说,毕业后必须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否则就业协议书中的条款无法适时终止效力,在违约金等方面会给应届生造成很多不便。
为了防止单位故意不和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陷阱五:文字游戏要看清
你的劳动合同上有没有规定离职后不能去同行单位?你的劳动合同上有没有规定培训违约金?你的劳动合同上是否禁止你兼职?有多少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看过了每一个条款?
中国人比较好面子,觉得仔细看就是对单位不信任。可是求职者是否知道近两年来,单位里的劳动合同越来越厚,因为单位越来越有利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了!在实践中吃了亏,单位很快会在劳动合同中将漏洞补上。于是,一份份格式的劳动合同对求职者的限制也越来越多。因此求职者也要大胆地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自己理解不明了的条款应勇于提问,这样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也预防将来发生矛盾。
陷阱六:试用期不交社保
“试用期过后再补社保”,这是有些单位老板的说法。从表面看,这没有什么不公平。反正都会补上的。但求职者往往忽视了“两个万一”:万一试用期觉得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了呢?万一试用期内发生疾病或工伤呢?前者也就没有补社保的条件了;后者则难免激发劳资双方的矛盾,造成穿小鞋的后果。社会保险既是保护求职者也是保护单位,从来就没有法规说试用期是不用交社会保险的,相反,劳动部门一直强调社会保险应该从用工起缴纳。所以,无论是在试用期内外,无论是否转正,求职者都应该督促单位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保护自己的权益。
PS:外来务工人员除有引进人才居住证的以外,只能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陷阱七:试用期没有转正
试用一批又一批,是某些行业内对低端员工的公开用工方式。少数非常著名的跨国企业也暴出类似的“新闻”,着实令人吃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明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到了有些人的口中,则变成了“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解除”,歪曲了劳动法本意,造成了广泛的误解。实际上,试用期内解除员工有一个重要的条件: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什么是录用条件,如何算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统统被求职者和单位所忽略。抓住这点,求职者就能对惯用“试用”计量的单位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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