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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管理工作职责与流程
制定工作职责可以减少违章行为和违章事故的发生。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商品管理工作职责与流程以及商品管理工作职责有哪些,大家快来看看吧。
一、商品管理基本工作
1、对日常各地区、各单店商品的补货进行分析、审核、指导确保各单店补货的及时性、准确性。
2、及时有效地针对季节商品,单款畅、滞销情况的分析与预测提出相应改善对策。
3、全面了解新开店铺情况,市场情况等掌握进行合理的店铺商品的配置规划。
4、根据各地区、各单店的目标市场定位,提前做好新品的上市计划,并对新品进行合理计划与分配。
5、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制定本商品部各大区的的各阶段经营目标
6、负责对各地区、各单店的销售业绩上升或下滑情况的掌握与分析。
7、根据公司各季节的商品规划与销售计划,对商品结构,商品库存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
8、负责各大型转换季节及节日促销活动的商品计划与实施对策。
9、对各地区、各单店各单款的商品销售综合情况分析提供畅滞销款追单。
10、对各地区、各单店的商品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建立完善的单款商品档案,反馈相关部门达到资讯共享。
11、负责辅导各地区、各单店商品业务人员的能力提升并不断完善本岗位工作。
12、负责各地区、各单店货款的回收工作。
13、各季订货会的整体配合工作。
二、了解软件系统,掌握软件基本操作
商品:
1、商品分析表:
A:采购/收货表(查看新品的下单情况及货品的入仓情况)
B:可用库存报表(查看货品在仓库的实际库存情况)
C:出货跟踪报表(查看追踪客户的具体出货情况)
D:库存分布报表(查看货品在各单店的库存情况)
注:需每日发生帐输入
零售:
1、零售(查看货品在各店的销售情况、排行,追单时可提供参考)
2、零售分析报表:
A:店铺库存报表(查看货品在当店的库存情况,可提供调配工作)
B:补货建议报表(可提供补货信息,仓存/销售/店存后可进行合理的补货)
C:店铺零售综合报表(货品进、销、存)
D:零售排行榜(查看货品的排行情况)
三、商品主管补货
1、 补货需知:A:xx商——自行补货、自愿补货量(排行前面的根据加盟商的库存及销售情况建议补货)
B:直营店——由店铺补货,商品主管结合店铺库存、出货、销售、同时结合当地季节天气变化、风俗习惯,在结合总仓的库存进行合理的配发货
C:所有补单的追踪与反馈
2、做补货单的注意事项:
A:货号、尺码要正确、
B:补货要用正规补货单填写
C:新开店的客户配货之前要与加盟商沟通当店的货品需求及尺码配比。
3、 新店开业要于加盟商沟通当地的市场情况、顾客的穿着习惯、消费习惯、周边品牌情况及开业促销活动等。
4、每周二商品部需对补单进行统计与分析,并进行合理下单。
五、业绩追综
1、新品上市、促销活动、单款排行(针对性追综)。
2、每周、每月、每季(指标完成情况的追综)。
3、问题店铺的分析及对策。
六、补充新品分布
主要针对xx商及直营店货品的实际情况,按ABC分类店进行合理配发。
七、退货流程
1、xx商写退货申请(写清款号、尺码、金额)
2、商品主管与财务核对
3、审核后通知xx商方可退货
八、补货产品下单流程
1、综合和各地区、各店的补货,并核查出货、库存情况确定需下单产品及所需下单数量
2、与采购部沟通面料、副料的库存或订料的实际到达时间;
3、与生产部沟通具体生产安排的出货情况
4、最终与客户沟通具体出货时间及需求量
5、填写《补货生产下单》由总经理签字,并下单
九、促销流程
1、公司自订活动:
制定促销计划(根据各地信息反馈)
↓
促销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
促销活动的评估和反馈
2、商场活动:
商场书面和口头通知活动内容给各地区主管
↓
地区主管上报商品主管
↓
商品主管核实活动情况,并分析活动力度并做出初级应对方案
↓
商品主管上报上级领导并讨论出结果
↓
通知各地主管按公司要求严格执行
↓
活动结束后的评估及反馈
十、资金回收流程
1、加盟商
配货部确认发货金额
↓
商品主管通知加盟商汇款金额
↓
商品主管填写汇款金额至财务部确认
↓
总经理确认汇款
↓
销售会计入帐
↓
通知配货部发货
2、直营商场
商场出结算单
↓
商品主管核实后转交财务部开取xx
↓
商品主管寄给当地主管并及时转交商场
↓
商场回款(一般45天)
↓
对于部份商场未及时回款,应及时与商场沟通及时催缴应收帐款。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
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惟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
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
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商品条码如何区别:编码具有唯一性,它要求:一个商品项目、一家厂商或一个国家(地区)只有一个代码,当商品项目、厂商、国家(地区)一但确定,就永不改变。而且商品条码中的一组数字还要组合国家(地区)、厂商和商品,这种商品项目代码就可保证商品的代码标识在一个国家(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是特定和唯一的。虽然商品条码在现代商品销售自动化管理上应用十分广泛,而且还常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的包装或附着物上,与商标有紧密的联系。但由于两者之间的功能作用不同,其区别也是明显的。
(1)表现形式和标记的内容不同
商品条码是用条、空及对应的字符而组成的识别商品的手段,而且仅为适应电脑自动化管理而区别商品的手段,这些代码数字本身及其位置并不表示商品的任何特征和特定信息。
商标是用文字、图形及其组合而成的标志,是用于标示识别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志。
(2)使用的目的不同
条码主要是便于商店自动化销售管理而使用的。
商标则主要是便于消费者购买商品而使用的。
(3)国家主管机关不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主管全国条码的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的管理工作。
(4)法律特性不同
条码不具排他性、专有性、时效性和有价性等属性,一般来讲,条码的任意使用,只能损害使用者自己,不直接发生侵权后果。
商标则具有专有性、排他性、时效性和有价性等属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影射或未经商标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则会发生侵权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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