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査,诊断疫病,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
2.调集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疫点内畜禽的扑杀、畜禽尸体和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严格消毒。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的'饲养和经营,及畜禽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对封锁、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和同群畜禽(包括污染物)、消毒、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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