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要认真核实新员工身份
20**年3月23日,旗下特邀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晨律师,主讲“招聘、入职与试用期管理与操作”,通过案例讲解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招聘季节,各公司都想要招到理想的人才。面试过关之后就要入职签订劳动合同了。那么在这个环节中,你需要注意什么情况呢?周律师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问题,如求职者的身份、学历、经验和婚育。
周律师举了一个案例:
一对亲姐妹甲和乙去公司面试。公司认为甲符合各项要求决定录用。要求甲交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入职登记表。但是当天甲没有带身份证,于是就借了妹妹的身份证办理入职,而且签了合同上班。单位则按照甲提供的信息,用乙的名义上了保险。
不久后,甲在工作中受了伤,于是单位就把甲送到医院救治。甲要求申请认定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单位表示没有问题,按照正常程序申报工伤。但在让员工填报工伤申请材料的时候发现这个员工身份有问题。问清楚情况后,单位表示因为员工自己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享受不了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也不会承担相应的费用。员工的行为构成欺诈,与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无效。于是甲申请了仲裁
周律师表示,仲裁所面临的是要判断谁是劳动争议的主题。究竟是甲和用人单位还是乙和用人单位?
这要看个人和企业之间有没有身份的隶属关系。个人有没有向企业提供劳动,员工的劳动是否是你企业运转的一部分,同时是否获取了相应的报酬。在案例中,单位每次都将劳动报酬打到乙名义的银行卡内。但是最后钱是归甲所有,事实是向甲支付劳动报酬。名义上与乙签订劳动合同,而提供劳动的是甲。在这种情况下,甲和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只不过没有书面文件。
周律师问道,在有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书面文件的情况下,甲可不可以因未签劳动合同向单位索要二倍工资的差额?企业是否需要支付?
在案例中,员工提出仲裁请求,同时单位在接到仲裁申请书之后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反请求,要求员工返还报酬。
周律师解释,支付二倍工资,首先要看员工和企业是否签订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就要看原因,到底是劳动者的原因还是企业没有尽到签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在案例中,企业已经履行了这样的义务,只不过是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单位要求返还劳动报酬,这也是不可以的。因为无论员工提供谁的身份信息,员工确实提供了劳动就有资格获得劳动报酬。
回到案件中的焦点问题,现在员工甲要求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到底要不要给?还是双方都有错误,各担负一部分?或者因为这个结果是由员工造成的,企业可以不给?
周律师表示,这三个结果分别是不同地区判例的结果。认为企业需要承担的'是北京地区。仲裁认定,员工确实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但是企业也没有做到审核的义务。基于劳动者确实在公司提供了劳动,因为工作而受伤,工伤适应于过错原则。在工伤层面上,企业应当支付。
认为企业完全不用承担的是上海地区。员工的基本信息应当由员工主动告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员工违背了该原则导致这样的后果,企业不用承担。
认为各承担一部分的是深圳地区。当地有这样的条例规定。如果员工提供了虚假身份,会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费用。
周律师建议,在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一定要认真核实员工的身份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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