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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长制的工作职责
导语:工作职责就是工作者具体工作的内容所负的责任及达到岗位要求的标准,完成上级交付的任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河长制的工作职责,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总河长”、“副总河长”职责。
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2.县级“河长”职责。
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河长”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3.乡镇“河长”职责。
是所辖河流河道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牵头推进河道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道巡查保洁、河道生态修复和河道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河段长”、“河道管理员”履行职责。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协调协助执法部门对河道污染进行调查处理;
(2)河道的日常疏浚、清障、保洁工作,开展河道管理日常巡查;
(3)河道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行为处理;
(4)河道生态绿化、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河道采砂管理及长效保洁管理制度的建立;
(5)对河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要及时告知农业、卫生等部门;
(6)设置具有保洁人员名单、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宣传标牌;
(7)确保河道整治无事故,安全设施齐全;
(8)收集管理资料,建立相应保洁台账,及时上报信息;
(9)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并及时汇报;
(10)做好河道保洁宣传工作,引导大家自觉保持河道清洁。
4.“河段长”职责。是责任河道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协助“河长”开展检查、考核等工作,做好对河道管理员的监督指导。承担河道治理的牵头、协调和管理等职责,按照乡(镇)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河道整治工作。开展辖区内河道管理热点难点问题调研,提出河道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集中整治,制定辖区内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5.河道管理员职责。是责任河段的具体责任人,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2)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培训,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3)保持辖区内河道畅通,杜绝设置网笼、地笼等阻水障碍物,发现违法在河道设障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汇报;
(4)及时打捞河道水面漂浮物,清除水葫芦等破坏河道环境的水生植物;
(5)负责保护和管理辖区内沿河设置的各种宣传牌、管理牌、做好护堤护岸林木的管理工作;
(6)及时制止乱倒垃圾、乱堆垃圾现象,并做到及时清理,对擅自占用现象及时逐级上报;
(7)积极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对违章违法行为的纠正和查处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6.“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河长制”方案,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配合检查考核。
7.县直有关责任单位职责。
县委农工部、县城管局负责推进农村综合环境整治,督导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河道保洁。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县发改委负责争取和协调推进河道保护有关重点项目,研究制订河道保护产业布局、重大政策,以及工矿企业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及制定“河长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协调河道保护管理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进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和工业节水,协调新型工业化与河道保护管理有关问题,重点落实工矿企业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县城建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更严格的河道排污标准,开展入河污染源的调查执法和达标排放监管,落实工矿企业及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及考核各乡(镇)和县直单位。
县农粮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沼气池建设,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道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和跨界河流断面水质水量检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湖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道水工程建设等,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及考核和监督相关工作。
县水保局组织开展水土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相关工作。
县矿管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和农村卫生改厕,及时科学有效处理医疗垃圾。
县监察局负责在河长制管理中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对学生的河道管理及防溺水知识宣传、教育。
县法制办协助县直有关单位做好河道保护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编制和修订。
县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河长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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