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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教授翟玉娟谈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

时间:2021-06-24 18:46:22 劳动关系 我要投稿

深圳大学教授翟玉娟谈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

  政府不缺位、不越位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深圳大学教授翟玉娟谈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

  记者:在和谐劳动关系试验区建设过程中,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是重要一环。对此,也有观点认为,要管住政府“闲不住的手”。您怎么看待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

  翟玉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企业应当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但受多种因素影响,企业不可能做到完全自律,从而导致市场失灵现象比比皆是。此时就需要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政府部门,利用其政府职能优势,加快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平稳共赢的劳动关系。

  不仅如此,当下中国劳动关系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劳动关系形态多样化、复杂化、市场化特征明显,劳动纠纷时常发生。当纠纷出现时,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合法利益也可能难以得到维护,此时政府等相关方面给予支持就成为必然。

  此外,相较一些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健全,政府和社会组织可共同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我国社会组织尚无此能力。此时,要有效解决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就必须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记者:在和谐劳动关系试验区建设过程中,虽然党和政府的积极性很高,但部分企业却存在主动性不强的问题。在您看来,这一问题应该如何解决?

  翟玉娟:受不完善的市场运作机制、资本的逐利本性以及新常态下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影响,很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缺乏内在动力。因此,我们要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使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观,认识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仅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更是建设现代企业的必由之路。企业只有切实保障职工的就业权利,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费,依法保证劳动安全卫生,才能培育先进的企业文化,增强职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的途径,规范企业行事准则,使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干预必须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利用法制化的形式,明晰政府职责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界限,既不缺位,也不越权。

  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沟通机制减少信息不对称

  记者:有人认为,分析劳动关系纠纷出现的原因,信息不对称是非常重要的一条。对于这一观点,您是否赞同?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加强沟通协调的办法?

  翟玉娟:这一观点我是赞同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双方信息的共享。但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企业负责人认为,劳动者的职责就是服从管理,没有能力和资格与管理方进行沟通,甚至认为劳动关系双方不协商,企业照样会比较和谐,让劳动者参与协商,公司反而更不便于管理;有的企业认为自己已经严格执行有关劳动法规,员工队伍稳定,不需要与一线员工面对面沟通;有的则认为公司规模不大,且实行了扁平化管理,一线员工可直接面对公司负责人,没有必要再建立单独的`沟通机制。

  这些认识和行为,不仅会为劳动纠纷的出现埋下隐患,还不利于在企业中营造一种平等友善、和谐协作的企业文化精神,当然也会对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当下劳动者获取信息的能力和渠道更加广泛。用人单位应顺应这一趋势,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构建起企业内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信息交流平台,将企业的战略、方针、生产以及人力资源等重大决策,提前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听取劳动者意见并给予回应。

  在这一方面,政府等相关部门同样有作为空间。

  第一,要制定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宪法》虽有原则性的规定,部门法中也有相应条款,但却存在着针对性不强的问题,贯彻落实尚不到位。建议有关方面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更为细致的立法,引导企业更加重视协商机制的建立,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调整,为劳动关系双方平等顺畅沟通铺平道路。

  第二,政府要加强引导,有关部门可通过及时公布地区、行业、企业的平均人工成本水平,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预测工资收入和物价水平变化的趋势等措施,引导劳动关系双方沟通,避免盲目要价,促进沟通顺利进行。

  善用社会合力发挥企业示范效应

  记者:在您看来,和谐劳动关系试验区建设工作下一步应往何处努力?

  翟玉娟:当前和谐劳动关系试验区建设已取得了丰硕的成就。要推动工作走向深入,应该在开展经验交流、理论总结的基础上,首先,要加大政府引导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宣传集聚效应,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深入劳动关系双方内心,掀起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的新高潮。

  其次,要善于利用社会多方面的力量,逐渐实现劳动关系从政府监管到企业自治和行业自律的转变。以企业工会为例,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因此,如果工会、社会公益组织等力量也能参与进来,将形成各方参与协同发力的局面,推动工作更好的开展。

  再次,要推广和谐劳动关系评价指标体系,将劳动者、企业、政府三方因素纳入其中,通过多方选取指标,全面、科学地对劳动关系状况进行监测评估。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试验区和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示范效应。对于工作开展较好的试验区和企业,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宣传经验,分批次组织政府干部、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进行现场观摩学习等方式,让经验得到传播,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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