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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应急预案

时间:2021-06-24 12:25:11 人力资源 我要投稿

企业人力资源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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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应急预案

  企业人力资源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我局”)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活、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依据《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局系统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地陷等地质灾害,台风、雷电、暴雨、雪冻等气象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局系统各类安全事故,车辆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在我局系统及我局管理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危害,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针对我局系统或我局管理机构的恐怖袭击事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事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外的突发事件等。

  (5)我局系统或我局管理机构发生的其他有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为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我局系统甚至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应急办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各方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我局系统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应急办、局应急办调度市级其他相关部门和我局力量、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我局系统较大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危险、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我局较多处室(局)和事业单位的力量、资源进行处置的紧急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对我局系统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危险和财产损失,需要调度较少处室(局)和单位的力量与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局系统内以及我局范围外、但可能对我局造成重大影响且须由我局协调指挥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解决、分工负责、快速处理”的原则,公正处理,妥善解决,及时处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我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预案是我局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也是指导各处室(局)和事业单位编制各类预案的依据。

  (2)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处室(局)、事业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几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处室(局)、事业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如防火防盗防暴防震防汛等应急预案。

  (3)突发事件处室(局)、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处室(局)、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局有关处室(局)和事业单位根据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室(局)、事业单位职责为应对突发事件制定的预案。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应急处理预案、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市人才市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等。

  (4)大型活动应急预案。主要是针对大型就业招聘会、大型考试及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中易发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以上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局、各职能处室(局)、事业单位不断补充、完善。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

  第六条 设立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我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局领导担任,各处室(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其职责:研究确定我局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决策和指导意见;编制我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组;指挥对我局系统突发事件的处置;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依法请求上级支援或提请市政府应急办启动更高层次的应急预案;分析总结年度我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应急办),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局办公室。局应急办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组,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各专项指挥组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处室(局)、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局应急办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对发生的一般(Ⅳ级)以上级别的突发事件,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应业务分管局领导或局应急办主任及事件主管处室(局)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局)、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为: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及时按级向局领导、市应急办汇报有关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办公室和若干行动小组,具体负责承办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机制

  第九条 各处室(局)、事业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信息联络员,做到信息网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实现我局系统内无缝隙覆盖。开展风险研判,如有发生突发事件或预警,立即上报局应急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十条 各处室(局)、事业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和排查工作机制。发现突发事件的潜在隐患和苗头,必须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及时排除和化解,同时向局应急办快速报告。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各处室(局)、事业单位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在获知情况后5分钟内如实向局应急办报告,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特殊情况下,事发地有关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局应急办报告。对发生在敏感时间、比较特殊区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一般突发事件,要在获知情况后3分钟内向局应急办报告。报告内容要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必要时随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进行终报。

  局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对接报的`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或一般突发事件(Ⅳ级),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如实向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报告。对接报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或重大突发事件(Ⅱ级),要在接到报告后2分钟内向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应急办报告的突发事件,局应急办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2分钟内报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将市领导和市应急办的批示意见及时报告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传达给有关处室(局)、事业单位,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由局应急办和有关处室(局)、事业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派出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协助处置。

  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报市应急办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报市应急办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三条 基本应急包括:

  (1)当确认突发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和有关处室(局)、事业单位应在事件发生或发现事件发生前兆的15分钟内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职工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区域安保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处室(局)、事业单位,应在获知情况后15分钟内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局应急办或有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组,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派出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研判和事态评估,研究提出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并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发现后3分钟内向上级应急管理机关报告,请求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区域通报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处室(局)、事业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市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有关处室(局)、事业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后,经请示后,由局应急办通过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五条 善后处理工作在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有关处室(局)或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请求相关部门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局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事发地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处置权限,要依法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时确定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对责任主体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突发事件处置结束时,局应急办根据对突发事件的全面调查、评估和处置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发送有关处室和单位认真落实。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我局应急处置队伍体系建设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自救和互救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各处室(局)、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局应急办和相关处室(局)、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是我局应急处置的骨干和突击力量,应积极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局信息中心的数据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厦服务大厅、市人才服务中心服务大厅以及各事业单位的档案库房,特别是市人才服务中心、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及各社保经办机构档案库房的消防安全,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及信访的件的防控等重点领域,要建立专业化的应急处置队伍,并以此骨干队伍为主体,整合现有各类处置力量,组建充实应急队伍,加强人员训练和设备配置,形成一队多用和一专多能的专业队伍。

  第十八条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车辆交通运输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运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快捷畅通和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抢险第一的原则加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局应急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综合管理办公室、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事考试中心、市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市技工学校应联合驻地派出所,加强对重点办公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十条 局应急办和各处室(局)、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值守通信系统,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强化应急管理培训。应急管理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培训体系,完善培训科目和课程,通过举办短期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等形式,分别对领导干部、安全维稳和应急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业务培训,提高应急指挥水平和综合协调能力。

  第二十二条 局应急办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演练规范化要求,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对演练情况进行指导和评估,并完善相关档案资料以及应急预案。

  各处室(局)、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启动局应急平台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搞好衔接、标准规范、整合资源的建设原则,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高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的局级综合应急平台,并实现与市应急办之间的互通互联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负责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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