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关系的方法是什么
有很多的人都会想要终止劳动关系,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才好。下面为您精心推荐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方法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终止劳动关系的方法
在西方发达国家,雇主有自主用工的权利。通常,将雇主出于各种原因解除雇佣关系,停止对劳动者的雇佣称为解雇。也就是说,无论雇主采用什么具体方式,只要雇主解除雇佣关系,则称为解雇,这是对解雇一词比较宽泛的理解,日常生活中俗称被“炒鱿鱼”。在市场经济国家,解雇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正常措施,而并非仅仅是一种惩罚手段。它包括诸如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缩短雇佣期限、暂时解雇、辞退、裁员等多种方式。辞退是指雇主从自身利益出发终止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辞退在法国又称‘解雇’,在美国又称‘解职’,在日本可称‘退职、离职’,等等。”可见,解雇在一些国家或场合下特指辞退,这可以看作是对解雇一词的狭义理解。裁员是指雇主一次解除与较多劳动者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影响较大而往往受到各国管制的解雇方式。“在香港劳动法中,将雇主不事先通知而终止雇佣合同称为即时解雇(summary dismissal)。”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行政方面采用违纪辞退、除名、开除等方式终止劳动关系,往往是因为职工的过错而非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经济原因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则往往采用正常辞退等方式,或者采用转移安置、下岗分流等替代方式。除名是指“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且屡教不改的职工停止录用,并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其姓名。除名是由单位行政方面提出与职工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不属于行政处分”。开除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给予犯错误职工行政处分中的一种。辞退在我国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单位行政部门对有违纪行为、经教育无效的职工或待岗富余人员半年内仍无法提供工作岗位的人员解除其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辞退包括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后者不带有惩处的性质,属于正常情况下企业出于经济考虑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曾经在全国范围内精简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和1958年以后来自农村的新职工以及部分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精简职工是我国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对用人单位裁员的特定提法。近年来,精简职工已经成为企业调整劳动力数量的自主经济行为,不再具有特定涵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企业自主用工权的扩大,解雇包括裁员不再被认为是西方国家的企业所特有的劳动关系终止方式,而是越来越被作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正常措施。
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数雇员终止劳动关系的方式是辞职或退休。辞职指雇员自愿离开企业,常常又被称为“自动离职”,有时简称为“离职”。我国在不同时期,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可按规定采用退休、辞职、退职、停薪留职、自动离职、调动工作等方式。其中,辞职指劳动者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向原工作单位行政部门申请离开而主动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方式。退职是指“由医院证明,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的行为”。停薪留职是指“国有企业固定职工通过申请并经批准离开原工作岗位而被停发工资但一定时期仍保留公职的现象,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时期,解决企业人浮于事和促进人才流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今后其适用范围将逐步缩小”。自动离职在我国特指“职工自行离开职务、辞去本职工作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旷工超过规定时限,或要求停薪留职、辞职未获组织同意而擅离职守等”。很明显,我国界定的自动离职行为区别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我国,“职工辞职和用人单位辞退”可合称为“双辞”。“在我国香港地区的劳动法中,将雇员不事先通知而终止雇佣合同辞职称为构定解雇(constructive dismissal,也译为推定解雇)。”可见,在香港,对解雇的界定比其他地区要宽泛。凡终止雇佣合同、解除雇佣关系的行为,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均属于解雇。
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形劳动法做了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见图二)。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这种情形见下图。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劳动关系解除。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等情形,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的知识
(一)、协议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与对方协商: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
(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附条件单方面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非试用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1)无条件单方面解除(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附条件单方面解除(非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附条件解除合同和经济裁员的限制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裁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况一样,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劳动法》第23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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