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必备6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1
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___
类型:个体工商户
性别:男
年龄:__岁
文化程度:__
现住址:__省__市__县__镇__街__号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案件事实:
20__年__月__日,我局(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位于__县__镇__路__号的“___店”《营业执照》上未加盖20__年度验照标记。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规定,我局遂于当日决定立案,并指派__、__两位执法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调查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在法定期限内(20__年__月__日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20__年度验照登记手续,继续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具体证据如下:
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和营业执照未加盖20__年度验照标记的事实。
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逾期未验照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持营业执照未加盖20__年度验照标记的情况和事实。
违法事实认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个体工商户持未验照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理意见》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根据《__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时,可以对无照经营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5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照登记手续。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上缴国库。
执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__县支行(户名:__省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账号:_______________)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__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__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机关名称: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2
被处罚人信息:
名称:__市__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住址:__市__区__路__号
案件基本情况:
经我局(__市税务局稽查局)于___年10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对__市__电子科技有限公司___年度至___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虚开发票行为:该公司于___年3月,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税额为6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发票的代码及号码分别为_______。经核查,上述发票所记载的'交易均为虚构,无真实货物交易发生,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该公司___年度第四季度及___年度第一季度,通过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少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少缴增值税税款共计人民币39万元。
证据材料:
虚开发票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开票系统数据记录。
该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对应客户收款凭证。
税务稽查人员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
该公司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比对结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及虚开发票,应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处罚决定如下:
对虚开发票行为,处以虚开发票金额65万元的1倍罚款,即人民币65万元。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行为,追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人民币39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人民币19.5万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84.5万元。限该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至国家税务总局__市税务局指定账户。
告知事项:
当事人应终止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确保今后依法纳税。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__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可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3
当事人: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其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号:_______________
驾驶证档案编号:_______________
发证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牌号:_______________
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在________________实施 _______________ 违法行为(代码__________ )。
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明。
根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规定,决定给予:
罚款_______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_______________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记12分。
暂扣驾驶证_____月 驾驶证是否转递:□是/□否
吊销驾驶证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 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 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
机关名称: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4
当事人:_______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住址:__省__市__区__路__号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群众举报及我局日常监管中发现,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其运营的“__购物APP”平台上,涉嫌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本局于____年__月__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APP首页及商品详情页中,对多款商品进行了如下不实宣传:
宣称某款保健品具有“根治__疾病”的功能,而该产品实际仅为普通食品,不具备治疗疾病的功能;
使用“全网销量第一”、“国家认证最佳产品”等绝对化用语,且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支持;
通过虚构用户评价、伪造交易记录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关于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以及第二十八条关于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
处罚依据与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官方网站及APP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更正声明,消除影响;
处以罚款人民币__万元整,上缴国库;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__元整。
履行方式与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与期限: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__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_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机关名称: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5
当事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__________
住所(住址等): __________
该单位于20xx年9月15日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已违反了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有当事人签字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执法时的取证照片和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
该商店负责人孙红芬签字的现场检查图片、《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对当事人孙红芬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取证照片共5张;当事人的《整改书》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 依据国务院令(第666号)《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500元。
_______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宜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_______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无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或者 宜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宜兴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关名称:
20xx年xx月xx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篇6
当事人:___
当事人地址:___
当事人___一案,经___行署(市)___县局(处)
县(市) ___局(所、站)依法审理,现查明:
当事人___于__年_月_日(详述案由、调查和听证经过、证据及认定的事实等内容)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简述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局(处、所、站)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当事人___以___的处罚。
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第二联到___交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局(处、所、站)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署(市) __局(处)、县(市)__局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机关名称: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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