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07 05:06:23 百文网 我要投稿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常用5篇】

  在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毕业证书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常用5篇】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篇1

  为规范学校毕业证书的管理,确保毕业证书的发放、使用、查验及保管过程符合规定,特制定本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的毕业证书管理,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等。

  二、毕业证书的申请与审核

  1. 学生须在完成学业、通过所有课程考试并满足学校毕业要求后,方可申请毕业证书。

  2.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学校指定的方式提交毕业证书申请,并附带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的毕业资格和申请材料,确保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毕业证书的制作与颁发

  1. 毕业证书的制作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格式和标准,确保证书的质量和权威性。

  2. 毕业证书应包含学生的姓名、性别、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校名称、校(院)长签名等必要信息,并加盖学校公章。

  3. 学校教务处负责毕业证书的颁发工作,确保证书在毕业典礼或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无误地发放到学生手中。

  四、毕业证书的查验与防伪

  1. 学校应建立毕业证书查验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学生及社会各界查询毕业证书的真伪。

  2. 毕业证书应采用防伪技术,如防伪纸张、防伪水印、二维码等,以防止伪造和篡改。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毕业证书,一经发现,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毕业证书的保管与使用

  1. 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毕业证书,不得将证书转借、涂改或用于非法用途。

  2. 学生在求职、升学或其他需要证明学历的场合,应出示原件或经学校认证的复印件。

  3. 学校应建立毕业证书档案,对每份毕业证书的颁发、查验、保管等情况进行记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六、违规处理

  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伪造、涂改、买卖毕业证书的行为,学校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 对在毕业证书申请、审核、制作、颁发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篇2

  为了确保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加强毕业证书的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机构、组织,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

  二、毕业证书的申请和颁发

  1. 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通过学校设立的毕业证书申请渠道,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如学生学籍记录、成绩单、导师评语等。

  2. 审核: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学生的学籍资料和成绩情况等是否符合毕业要求。

  3. 颁发:审核通过后,学校按照规定的程序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内容应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等。

  三、毕业证书的制作和防伪措施

  学校负责制作毕业证书,并采取一系列防伪措施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防止伪造。例如,采用特殊纸张、防伪标识、电子认证等技术手段,以防止证书被复制或篡改。

  四、毕业证书的登记和档案管理

  1. 登记:学校建立毕业证书的登记系统,对每一份毕业证书进行编号和记录,并妥善保存学生的相关信息和证件。

  2. 档案管理:学校设立专门的档案室,负责毕业证书的保管工作。毕业证书以电子和纸质的形式进行存档,保证证书的数字化和实体化备份,以防止证书丢失和损坏。

  五、毕业证书的查验和验证

  学校或相关部门建立毕业证书的查验和验证机制,提供在线查询服务或通过证书验证平台来验证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学生或招聘单位可以通过输入证书编号或扫描二维码等方式来验证毕业证书的有效性。

  六、毕业证书的保密和保管

  学校加强对毕业证书的.保密工作,确保毕业证书的安全与保密。毕业证书一般只能由学生本人或经授权的人员取得和使用,避免泄露和滥用。

  七、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如伪造、涂改、出售毕业证书等,学校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无法领取毕业证书等。

  八、制度的监督与评估

  学校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定期对毕业证书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九、附则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法的做好学业证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历证明书(毕业证明书、结业证明书);肄业证书等。

  第三条学业证书一经发放,其内容以及相应的电子注册信息不得变更。

  第二章 学业证书的取得

  第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条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在教育部注册入学的学生,方可具有获得学业证书的资格。

  第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准予毕业,并按规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学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且取得学分在30分以上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毁的,学校核实后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章 学历证书的审核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学籍学历管理相关要求,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依法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严禁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和无学籍或不具备毕业生资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学校需将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进行学历证书打印、颁发和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须与报省教育厅备案信息、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所有学历证书必须经过校长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四章 学历证书的样式

  第十四条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第十五条学历证书应当加盖xx大学公章、xx大学校长名章、xx大学钢印三种印鉴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学历证书采用全国通用格式。

  第十七条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

  第五章 学历证明书的办理

  第十八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学历证明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或损毁声明;

  (二)持刊有声明的报纸、本人身份证及其他材料到学校提出办理申请;

  (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制发学历证明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xx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篇4

  一、总则

  为规范我校毕业证书的发放、管理、查验与保管工作,确保毕业证书的权威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二、申请与审核

  1. 学生须在完成规定学业、修满规定学分且符合学校毕业要求后,方可申请毕业证书。

  2.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校指定的方式提交毕业证书申请,同时提交成绩单、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3. 学校教务处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学生毕业资格无误后,方可进入毕业证书制作流程。

  三、制作与颁发

  1. 毕业证书的制作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证书格式统一、内容准确、字迹清晰。

  2. 毕业证书应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学号、专业、学制、毕业时间等)、学校名称、校长签名、学校公章等必要内容。

  3. 学校教务处负责毕业证书的颁发工作,确保在毕业典礼或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证书准确无误地发放到学生手中。

  四、防伪与查验

  1. 学校应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如防伪纸张、防伪水印、二维码等,提高毕业证书的防伪性能。

  2. 学校应建立毕业证书查验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学生及社会各界通过输入证书编号、扫描二维码等方式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3.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毕业证书,一经发现,学校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保管与使用

  1. 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毕业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借或用于非法用途。

  2. 学生在使用毕业证书时,应出示原件或经学校认证的复印件,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要求。

  3. 学校应建立毕业证书档案,对每份毕业证书的颁发、查验、保管等情况进行记录,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六、违规处理

  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毕业证书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取消其毕业资格。

  2. 对在毕业证书制作、颁发、查验、保管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为准。

毕业证书管理制度 篇5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证书管理,维护学历、学位证书的严肃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和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学院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黑龙江东方学院各类本专科学生的学历、学位证书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条学历、学位证书是学院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国家承认证书上所证明的学历、学位,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遗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东方学院各类本科学生。

  第四条黑龙江东方学院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颁发学历证书的对象仅限于具有黑龙江东方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五条学院向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和录取专业填写、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

  第七条学历、学位证书内容及填写规范

  普通高等教育毕(结)业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本科、专科或高职等)、毕(结)业;

  3.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等);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院长印章;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证书电子注册号)。

  学士学位证书应具有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校名、专业、学制、层次(本科)、学位类别;

  3.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 (与毕业证书相同底版)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学历、学位证书的办理程序

  (一)学历证书的办理程序

  1.学部对毕(结)业学生学业成绩进行初审并汇总报教务处;

  2.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对汇总名单进行学籍和成绩复核后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批,经学术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后,学校发文;

  3.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制证;

  4.院长办公室加盖印章;

  5.各学部领取学历证书,并负责向学生本人发放。

  6.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二)学位证书的办理程序

  1.学院召开院学位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每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2.各学部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校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工作程序,对应届毕业生进行初审,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学籍管理科;

  3.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后报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经学位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后,学校发文;

  4.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制证;

  5.院长长办公室加盖印章;

  6.各学部领取学位证书。

  7.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进行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第九条结业生符合毕业规定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肄业生不得申请换发毕(结)业证书。

  第十条学生遗失学历证书,可向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

  第十一条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包括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类。

  (二)各学部在每年六月十日前,将拟毕(结)业的学生数据传送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学籍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涉及电子注册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汇总材料(原件)。

  (三)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审核学生学籍后,按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要求的数据格式向省教育厅报送预计毕业学生数据库,并对未通过核准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进行修改和更正,重新报送数据复核。

  (四)学院根据省教育厅核准的数据打印和颁发学历证书,并于每年7月前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

  (五)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数据报省学位办上网注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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