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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1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监护人的职责2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和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监护人的职责可归纳为下列各项: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
监护人的职责3
(一)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
(二)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合法的财产权益。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此外,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在家庭保护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监护人除具备法定情事外,不得终止代理。
(四)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
监护人的职责4
1、熟悉安全管理条例,掌握安全管理技术,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不同分部、分项工程制定管理计划和措施,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督促实施。
2、组织职工学习技术操作规程,及时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技术生产的规定或要求,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深入施工现场,发现事故苗头,及时纠正,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应立即制止,并按安全生产奖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4、参加审查施工技术方案,设备安装验收。对各班组、工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做好入场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
5、认真填好安全日记和安全生产的会议或活动的.记录,整理好各种安全资料。
6、完成项目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护人的职责5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为被监护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并履行民事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可进行与其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由监护人代为进行。
(6)代理监护人进行诉讼。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有争议时,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监护人的职责6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必须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代理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均应由监护人代理进行或由监护人同意后进行。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必须在日常生活中给与被监护人必要的关心和照料,并有义务对被监护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实施了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利或其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所造成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他的责任。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在被监护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法律要求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地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护人的职责7
一、 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和有关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落实上级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 参与安保计划及各项施组的编制,有权行使安全一票否决制。
三、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施工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各工种换岗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取证工作,并记录在案。健全安全管理台帐。
四、 参加每周一次以上的定期检查,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签发限时整改通知单。
五、 监督、检查操作人员的遵章守纪。制止违章作业,严格安全纪律,当安全与生产发生冲突时,有权制止冒险作业。
六、 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实施控制,并做好记录。
七、 掌握安全动态,发现事故苗子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组织班组开展安全活动,提供安全技术咨询。
八、 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反馈使用信息,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配合材料部门进行验收检查工作。
九、 贯彻安全保证体系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十、 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
十一、 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处理重大工伤事故、机械事故,并参与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十二、 参与对施工班组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工作,负责对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连续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
十三、 参与协助对项目存在隐患的安全设施、过程和行为进行控制,参与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验证纠正预防措施。
现场安全监护人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
2. 认真做好副班长应完成的施工及相关责任工作;
3. 做好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参与进入施工现场的劳保用品防护设施、器具、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及验收工作;做好工地安全标志和制度上墙工作。
4. 做好现场施工中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的控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采取相关整改措施;督促检查施工人员贯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5. 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违反安全条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暂停生产,经说服劝阻无效,有权越级上报;当安全与进度发生矛盾时候,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有权暂停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6.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员工,特殊工种员工、变换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安全法规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确保持证上岗。
7. 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三管理体系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8. 认真完成领导交代的其他工作。
监护人的职责8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1.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2.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的职责9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监护人的职责10
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却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参与”民事活动。所以,为了实现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需要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实施救济。监护就是这样一种对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救济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监护人得以间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监护关系多在亲属间发生,监护在性质上属于身份关系,因此,监护同时适用亲属法上的有关规定。
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3、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委托监护属意定监护。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限权委任。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不论是全权委托或限权委托,委托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法定或指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因委托发生移转,委托监护人只承担过错连带赔偿责任,其在尽到监护之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对于监护人承担之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作了规定: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对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即“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是何含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单位担任监护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电话答复》[19xx年8月30日,(89)法民字第23号]的意见,单位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由单位担任法定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职责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可以免除责任,实际也就是让受害人“自认倒霉”。
监护的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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