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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的最新戒严令范文通用
森林防火的最新戒严令范文通用1
贺兰山、额济纳两大林区已进入高火险期。针对今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特发布此戒严令。
一、4月1日至5月1日,为两大林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两大林区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生产用火,必须严格管理。凡进入两大林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盟、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通行证(车辆安装防火罩),并接受防火安全教育,签订防火合同,自觉接受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队、护林检查站执勤人员的检查、监督。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禁止在林区旅游景点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清明节入山祭祀严禁烧纸、燃点香烛。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队、护林检查站要反复开展武装清山、清沟、清滩活动,加大巡护密度和次数,杜绝一切火种进入林区,排除所有火险隐患。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全盟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广大干部群众和外来人员在两大林区内的一切活动必须服从防火工作大局,听从盟、旗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要立即拨打12119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组织扑救。
五、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扑火预案,加强物资储备工作,充分做好扑火准备,武警森林部队、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要时刻保持高度的戒备状态,发现火情,迅速出击,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六、凡违反上述戒严令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造成森林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10万元的罚款。对贻误扑火战机、指挥不力,严重失职的领导干部和扑火指挥员要按责论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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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3月15日,会东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第1号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要求自命令发布之日起至宣布解除之日止,林地及距林地边缘200米以内的区域,在戒严期内,凡进入戒严区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一是严禁野炊、烤火、上坟烧香、点蜡烛、烧纸、燃放鞭炮、乱扔烟头和炼山、烧地埂草、烧灰积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二是要明确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监护人,落实监护措施,严防其进入戒严区引发火灾。
三是严禁携带火源进入戒严区,乘坐交通工具时严禁向外丢弃火种;各类巡山护林员必须上岗到位,加大巡护力度,严防死守重点路口和山头地段。
四是凡进入戒严区内的所有人员和机动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因特殊情况在戒严区内生产、施工、经营需用火或进行爆破作业的单位和业主,必须报经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是玩耍燃放"孔明灯"极易引发火灾,在戒严期内,严禁经销和燃放"孔明灯"。对违反规定,经销和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的,将依法追究经销商和肇事者的`责任。
六是各地森林草原火灾扑救队伍要严阵以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并积极参加扑救。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人员,科学指导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禁止老、弱、病、残、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
七是对违反以上禁令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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