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部门公章使用细则

时间:2024-04-16 12:31:14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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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部门公章使用细则

医疗部门公章使用细则1

  1、"江苏省中医院教育处"印章、"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教育处"印章、"江苏省中医院学术委员会"印章、"江苏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江苏省中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审核章"、"省中继教"印章、"岗位培训"印章、"学术活动"印章、"进修录取通知"印章、"南京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分馆"印章、"江苏省中医院图书馆"印章等实行分工责任制,统一归院教育处管理使用。

  2、与外单位联系工作需要使用以上公章时,须经分工负责同志审核,并经处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印。

  3、印章保管人员必须明确印章使用制度和纪律,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做好登记工作,严格手续,盖印正规。

  4、任何人不许私自携带公章外出。

  5、印章实行分工责任制,专人保管和使用,不得给无关人员保管,保管印章要有专柜或专屉,随时上锁,钥匙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失。

  6、对新启用和作废的印章要登记存档,作废的印章要保存好或交有关部门销毁。

  7、印章保管人员应对其保管的印章经常检查、清洗、细心保护,一旦发现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马上报告处长,查明情况及时处理。

医疗部门公章使用细则2

  1医院公章作为机密件由院办公室派专人管理,并严格掌握使用,各部门、各类人员使用公章必须进行登记。

  2各部门和人员使用公章后,要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填写内容包括:用印部门、用印时间、内容摘要、用印份数以及批准人等。

  3以医院名义上报、下发、外送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凭院长或主管院长签发原件后,加盖公章。

  4各类合同、协议、委托书以及职工出国、出境探亲或旅游证明,必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5职工外出学习、开会、参观等,需持有关会议通知单,分别经科主任、主管部门、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中层以上干部须经院长签字同意。

  6因公外出考察、联系业务等需凭借证明时,要经主管院长审批、院长同意后,方可开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7职工发表的专业论文和稿件,由医务科登记、审批、签字后,加盖医院公章。

  8职工私人取款、取物、挂失、办证等,需要单位介绍信时,要经过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并严格登记;绝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意。

  9职工开具各类证明,按照证明所涉及的内容由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加盖公章。对进修、实习人员出具证明和加盖公章的'范围只限于取汇款、包裹、邮件等。

  10公章使用登记表由院办公室妥善保管留存,年终要交档案室归档。

  11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严厉惩处。

  12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内容,由院办公室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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