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

时间:2024-03-15 21:06:40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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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1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2、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x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xxx年七月二十三日

仲裁裁决书2

  申请人:xx,男,十九,住址:xx省xx县xxx屯。

  委托人:xx,女,37,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x机械厂,单位性质:私营企业。单位地址:xxx镇。

  法定代表人:xxx,男,20岁,职务: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xx,男,35.岁,职务: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双方因工伤赔偿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xx年4月15日向本会提出申请。诉称:申请人于20xx年4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做电焊工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5月14日晚申请人在修卷板机时,左手绞伤,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1、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1966元;

  2、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计44450元(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

  申请人提供证据:

  1、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一份;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3、伤残能力等级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住院结算收据复印件一份;

  5、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一份。

  被申请人辨称:

  一、申请人所受伤害不属工伤。哈尔滨市松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向其送达工伤认定书,使其无法行使复议权利,该工伤认定书不能做为定案依据。

  二、申请人所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索要数额明显偏高,请求贵委驳回其申诉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1、xxx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2、xx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3xx等工资收据复印件一份。

  经查:申请人20xx年4月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于20xx年5月14日工作时左手被绞伤,后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0xx年7月10日出院。被申请人为其支付医疗费24578.62元。20xx年3月24日哈尔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议认定申请人为伤残八级。本会认为: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元X10个月工资)10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元X10个月工资)10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00元X15个月工资)15000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X58元)20xx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00元X5个月工资)5000元。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元(1000元X11个月工资)

  7、陪护费、交通费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应当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书3

  原告:X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成都市XX区三河花园1社,联系电话:。

  被告:成都市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成都市XXX务,联系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成武劳仲案字(XXX)第XXX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36个月双倍工资共计14454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从20xx年6月至20xx年6月的社保;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托欠工资及提成8696.00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终奖5200.00元;

  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7446.00元;

  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4035.00元;

  7、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至20xx年6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从事门店店长一职,月平均工资为4015.00元。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一直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另外,被告经常要求原告加班,并且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被告克扣原告20xx年5月和6月工资的提成,到目前还没有支付。原告经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其义务,被告却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成都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仲裁裁决书4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嘉劳人仲(20xx)办字第1914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陆XX)在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署过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31日自行填写离职申请单,申请离职。在仲裁庭审时,申请人向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示了被申请人的填写的离职申请单,被申请人对此也是予以明确确认的。从以上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是自行申请离职,不与申请人重新续签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1、仲裁裁决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1、2月份未发放的1000元为克扣工资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500元为效益工资,该部分工资是按照申请人的经济效益以及被申请人的`工作情况而给予是否发放的。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招商工作进行了将近一年之久,却一直毫无进展,为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进行调岗,并且被申请人对此是接受的,因此,申请人不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是有依据的,是合理、合法的。

  20xx年1月,被申请人陆立坚出勤天数为12.69天其应发工资为1668.03元,但当月陆立坚领取工资为20xx.37元。

  2、裁决书认定被申请人20xx年3月份全勤工作错误。被申请人20xx年3月份在申请人处工作天数为11.38天,此项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双方确认的“刷卡汇总表”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请假单等证据证实,所以申请人三月份得工资为1226.7元。而不是裁决书上的2566.43元。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三、经核实20xx年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陆XX明知自己没有全勤工作,却多领取工资却故意隐瞒,不予退回公司。其中20xx年1、3、4、5、6、9、10、11、12月均未过到全勤工作,却以全勤领取工资,20xx年共计多领取工资4514。35元。20xx年1月份工作12。69天,多领工资841。34元。上述款项,5355。69元,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予以退回申请人。

  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0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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