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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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劳动法

劳动法1

  关于劳动法的地位问题

  劳动法的地位所研究的问题,实际上是分析劳动法在全部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部门,还是属于哪一个部门法之中。传统的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为划分标准,同时,也不排除以调整手段等其他标准作为划分标准。

  国内外劳动法学界对劳动法的地位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如认为劳动法是社会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法是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公法与私法交叉部分的新法域等等。但多数人认为劳动法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和独立的法学学科进行研究。

  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是:

  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的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2、两者的主体不同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3、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

  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的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的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劳动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与劳动法关系最密切的是社会保障法,这两个法律部门都与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定有关,但这两个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优抚、住房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

劳动法2

  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每个都会走上平凡的岗位,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用劳动换取我们生活的必备生活资料,满足我们生存的最根本需要。因此劳动和我们每个人都有紧密联系。作为一名将来普通的劳动者,《劳动法》将为我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提供法律的帮助。

  现如今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心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位置,今天我想谈谈关于劳动法的一些问题我们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辛苦和汗水,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劳动法》,但是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真正知道它有多少内容呢,我的答案是:很少。正因如此,才会在社会上有很多人会因此蒙受本该能够避免的损失,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保障的态度,人人是平等的,正当的劳动是受人尊敬的,其中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从《劳动法》的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劳动法3

  一、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丧假

  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产假

  《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其中包括女职工的晚育假明确规定为128天,配偶晚育的男职工也能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六、工伤假

  《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30年以上的为30个月。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注意: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期间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内,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工资,不满2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2—4年的,本人工资的70%,4—6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6—8年,支付本人工资的90%。8年以上者,发给其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本人工资40%,1—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60% 。

  八、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是企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应有明确规定的。新劳动法规定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九、常用工资计算、人力成本分析公式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1、月薪工资:月工资额÷21.75天×当月考勤天数

  2、月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当月所做件数

  3、平时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1.5倍×平时加班时数

  4、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2倍×假日加班时数

  5、法定假日加班费:月工资额÷21.75天÷8小时×3倍×法定假日加班时数

  6、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比率:直接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7、非生产人员工资比率:非生产人员工资总额÷企业工资总额×100%

  8、人力资源费用率: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100%

  9、人力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比重: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成本费用总额×100%

  10、人均人工成本:一定时期内人工成本总额÷同期同口径职工人数头

  11、人工成本利润率:一定时期内企业利润总额÷同期企业人工成本总额×100%。

劳动法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在破产、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营方式调整等需要减少员工维持企业运营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裁员,也就是所谓的“经济性裁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该条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但是以下人员不能依据上述规定解雇: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法5

  违法的。按照《劳动法》第五十条逗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地以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逗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地的规定,工资必须按月支付。超过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就应视为拖欠工资。您可以提出要求,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按时发放劳动报酬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劳动法没有规定公司可以压员工工资一个月,公司压一个月工资的做法肯定是违反劳动法的。涉及工资的具体发放日期,主要是看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具体到不同地方,可能规定有差异。

  以深圳为例,深圳市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在深圳的话,如果你是按照自然月计算工资,公司应当在次月7日以前发放上月工资。如果不能发放的,可以再延长5天发放。如果延长的期限超过5天的,需要你或公司工会同意。但是无论何种情况,最晚不得于次月22日发放上月工资。

  现在随着劳动法的逐渐完善,公司最多只能压半个月工资,如果超过半个月就属于违法。在职场中员工永远是最弱势的一方,所以职场上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6

  编号:

  劳动合同书

  (固定期限)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 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续订合同 终止。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变更书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做以下变更:

  甲方 (公 章) 乙方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劳动法7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外劳动法律规范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且当前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和完善,还有很多问题趋待解决,本文浅谈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改进的建议。

  我国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劳动力过剩现象突出。积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促进劳动力的跨国流动,是解决我国当前困境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一个重要方法。但随着我国劳务输出的不断发展扩大,涉外劳务纠纷也日益增多。如何健全我国涉外劳务司法制度,维护我国涉外务工人员的利益,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个命题。

  一、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处于停滞状态;而且受当时国际政治环境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影响,劳动力的跨境流动很少发生,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立法完全是空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而伴随着对外开放,劳动力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涉外劳动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劳动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开始受到重视。20xx年10月28日,我国颁布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它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从分散走向集中,立法模式由专章专篇式进入单行立法式,我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但在涉外劳动关系中,由于主体、劳动者工作地等的涉外性,其可能导致来自不同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差异所造成的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上的`观念冲突,因此,涉外劳动关系及其立法规制较之国内劳动关系更为复杂。

  二、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呈快速增长趋势,然而涉外劳动关系这一特殊法律关系仍未能受到现有立法的应有重视,涉外劳动法律规范规定较为模糊,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

  1、未对涉外劳动关系进行特别立法规制

  未能重视涉外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将涉外劳动关系简单地视同国内劳动关系加以规制。《劳动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1996年《规定》第26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20xx年《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从上述规定来看,只有1996年《规定》针对外国人在华就业做出了特别规制,并规定此类涉外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然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针对涉外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立法层面设置专门条款加以规制,而只是规定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虽然在实践中对于“境内”用人单位的解读一直存在争议,即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另一种则认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但是,在涉外劳动关系中,只要劳动者工作地在境内,就可以适用中国的劳动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这在20xx年《法律适用法》第43条的规定中得到了确认。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劳动法律规范的所有强制性规定必须适用于国内劳动关系,但是它是否同时必须适用于涉外劳动关系,目前立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2、各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缺乏体系,相互冲突

  目前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实体法,除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外,还存在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这些规定缺乏体系,并且相互冲突。正如上文所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针对涉外劳动关系做出专门的规定,因此,目前调整涉外劳动关系的立法主要依靠行政规章,比如1996年《规定》等,以及地方性法规,比如地方政府为贯彻执行1996年《规定》的若干意见等。然而,一方面,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其效力层次较低,在对涉外劳动关系的规定上存在着与《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不一致之处,比如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工资的分配制度等都存在着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相类似的涉外劳动纠纷其结果却迥然不同;另一方面,由于各部门在立法目的及政策上不同,各地聘用外国劳动力水平方面的差异,导致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政策化与地方化倾向较为明显,直接影响到涉外劳动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及一致性。

  三、我国涉外劳动法律规范完善建议

  1、完善涉外劳动关系法律规范

  由国内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动关系分别立法与调整的双轨制,向构建以“国民待遇”为基准的劳动法一体化规范的单轨制过渡,建立国内劳动法与涉外劳动法有机衔接的法律制度。

  基于有效参与国际人力资源在全球的开发与配置的目的,改变现行涉外劳动立法上的空白与滞后,以及国内劳动法空间效力式类推适用导致调整效率低下等现状,在调整涉外劳动关系方面,搭建一个以国民待遇原则为基础,以保障内国公共利益为前提,合理规范涉外劳动关系,有效处理涉外劳动纠纷的统一法律平台,理应成为我国涉外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与创新的目标。将国内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动关系、涉外劳动关系与涉外劳务关系的相关立法由双轨制向单轨制过渡,构建以国民待遇为基准的劳动法一体化规范,促进涉外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融合国内立法中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等多种因素,通过扩大涉外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渐进式地推进国民待遇原则的普遍适用,落实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相关规范的应用等举措,使涉外劳动保障机制的运行纳人到一个资源配置更为合理和有效的轨道。

  2、强化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三个层面上的融合与适用

  处于全球化人自由流动加速和跨国就业规模扩大的环境下,“跨国主义”不仅造就了民族化了移民本土性特征,而且也带来了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相应调整,反映在涉外劳动法律领域的乃是基于人权化及国际化趋向的变化。尽管对于涉外劳动法的概念至今尚缺乏统一的定论,但如果将涉外劳动制度的法律架构设计置于国际立法实践与走向的视野之下,并加之以用工形式上显现的由传统向灵活的发展趋向等背景去分析,涉外劳动法的基本功能及特征则主要体现在维护涉外就业权与协调涉外劳动关系两个方面,其体系的完整性受制于国内劳动立法中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三个层面的融合度与适用性。

  构筑一个由国内劳动法中法律法规主导、以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为支撑、把任意性规范作为沟通内国法与外国法桥梁的法律架构,将有助于提升我国现有涉外劳动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及涉外用工制度的合理性。

劳动法8

  在一个工厂上班,现还处在试用期,听说最新劳动法有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有这回事吗?

  律师解答:

  试用期不是规定必须是三个月,试用期是由双方自由约定,但是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最长的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除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察的时间,这是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的时间,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了所谓的弹性试用期,也就是说约定了几个月试用期,其实约定的试用期只是一个试用期的最长时间。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很多,包括了试用期的期限,还有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等。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

  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护和维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欺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那么在试用期内,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呢?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请看下面专业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劳动者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知识懂的太少,特别是在试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试用期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师为您全面介绍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互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互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筻l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过一个月的部分支付双倍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求劳动合同。

劳动法9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10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时制度。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第七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第八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一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乙方应每天按正常上班时间到甲方报到。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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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填空: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是 。 (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产生——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

  产业革命以后,大工业生产迅速发展,大批劳动者进入工厂,社会上形成了雇佣者与被雇佣者两大阶级,双方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对这种雇佣关系,初期在法律上沿用“雇佣自由”原则。这种原则的适用,导致雇主可以随意延长工时,减少工资,劳动条件恶劣,必然引起劳工的不满和反抗。在19世纪初,为稳定社会秩序,在一些国家,开始颁布劳动法规,这种法规在某种程度上开始限制雇主的剥削,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改善了劳工条件。历史上这种法规的出现,应该是劳动法的产生,不过当时是以“工厂立法”的形式出现的。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该法规定了英国纺织厂18岁以下工人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禁止18岁以下工人晚上9时至翌日5时之间夜班工作。当时英国工厂的工作时间一般在15、16小时,因此该法的颁布在当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虽然适用范围很小,但毕竟是改善劳工条件的立法,这种法律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劳工法”有本质的不同。继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之后,欧洲一些工业化发展较早的国家,也开始制定了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如瑞士、德国、法国等等,先后制定了有关限制工时、改善童工劳动条件的法律。

  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自19世纪初期开始,在一些国家陆续颁布了劳动法规(工厂立法)。这一时期劳动法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劳动法产生于大工业时期是“人类理性”的体现:由于资本主义“雇佣自由”原则、“自由放任”政策的适用,国家对劳雇关系不干预的结果,导致雇主随意降低工资,延长工时,劳工条件不断恶劣下去,一些社会活动家、慈善家等提出改善劳工条件,限制剥削,这些活动促进了劳动法的产生;

  2、劳动法的产生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随着资本主义机械工业的发展、提高,对生产条件在客观上有一定要求,如在烟雾弥漫的生产车间不可能生产出高质量的产品,为此客观上要求有一定的劳动条件,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改善某种劳动条件;

  3、劳动法的产生是资产阶级国家缓和劳资矛盾,协调劳雇双方的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这个因素是劳动法产生的主要因素。

  填空:1935年美国颁布了《劳资关系法》。

  初期劳动法的特点

  1、初期的劳动立法,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2、初期的劳动立法,适用范围很小:有的国家的劳动立法只适用于较大的工厂,并未普遍适用;

  3、初期的劳动立法,虽然法律规定了对某些劳动条件的改善,但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没有明确的监督检查机构,因此初期的劳动法,很难真正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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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广东省关于产假工资的一个基本清晰的脉络:

  1、享受基本产假待遇的期间(即社保部门支付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间,包括顺产假98天,难产假30天,多胞胎假、流产假)员工工资由社保部门支付,支付标准是员工生育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2、若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高出部分无须退还或者用人单位少于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的部分必须补足;若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必须补足。

  3、原工资标准是指员工生育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里,本律师理解这里的月平均工资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月平均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4、注意,生育津贴单位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80天奖励假如何发放工资的问题,因为生育津贴是不包含这80天的奖励假和深圳15天的晚育假(据官方称也将取消)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可见,妈妈们享受这八十天的奖励假时,工资应该参照全勤时的标准发放,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奖的发放。当然,本律师认为如果工资制度(该工资制度须经过员工签字确认)中规定了和工作业绩挂钩的工资或奖金项目,则奖励产假期间没有业绩的则可以无须发放这类项目的工资。

劳动法13

  实习期不受劳动法保护吗?受的。

  实习生和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同时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公司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工资。但是,因为实习生毕竟为公司服务,一些公司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不能看做“工资”,因为“工资”是用人单位付给被雇用者的“劳务费”,而实习生从公司拿到的,充其量只是一种生活的补助或补贴。

  如果一些单位打着招收实习学生的名义,总是用实习生工作,只给实习生低廉的补助,节约公司用工成本的'话,那就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时实习学生也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实习协议解除应注意哪些问题?

  1、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以短信或者邮件或者书面方式通知,也可以三个通知方式同时使用。

  2、即使实习协议约定有违约的条款,亦属无效。

  3、生活补助费是不用退还的。

  实习期间怎么维权:

  1、实习期内实习时间的约定。可约定每日不超过8小时,如确因特殊情况超过8小时的,实习单位应参照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向实习生支付报酬。

  2、实习期间实习报酬的约定。约定实习期内实习单位每月向实习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拖欠实习报酬的违约责任。

  3、实习过程中实习生发生伤亡的处理。这部分内容非常重要,从实习生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可与实习单位约定发生伤亡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比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伤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据缺失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

  4、实习生在实习期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

  5、发生纠纷的处理。可约定友好协商及诉讼的处理方式。

  当然,从实习单位的角度出发,实习单位与实习生签订一份实习协议也是很重要的,在协议中明确实习报酬的标准、实习纪律的约定、实习生过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处理、实习生人身意外保险的约定、学校在实习过程中的职责要求及学校的法律责任等等,有了一份完善的实习协议,可以在发生纠纷时有约可依,更好的处理争议。

  实习期不受劳动法保护吗?在实习期的时候每个人都是受劳动法的保护,如果实习期学生发现自己的权益被单位给侵害了,记得拿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劳动法14

  上海

  上海陪产假是晚育护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陪产假实际上叫做晚育护理假。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没有这个假期。

  深圳

  深圳劳动法关于男士陪产假的规定:女职工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第一胎双胎的话,男方没有护理假。

  河北

  河北晚婚晚育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重庆

  重庆护理假7个工作日。《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广东

  广东男方看护假10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江苏

  江苏晚育护理假10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规定: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湖南

  湖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护理假15天。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河南

  河南晚育护理假30天。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内蒙古无相关规定

  陕西

  陕西晚育护理假10天。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山西

  山西晚育护理假15天。第五章优待和奖励第四十二条,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山东

  山东晚育护理假7天。第三十条规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辽宁

  辽宁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护理假15天。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湖北

  湖北晚育护理假10天。第三十一条规定,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安徽

  安徽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护理假10天。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八条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四川

  四川晚育护理假10天。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江西

  江西晚育护理假15天。第四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劳动法15

  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生产方式也不断进步,对劳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在法律上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挑战,因此有必要对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更好地知道企业雇佣劳动人员签订合同来确定劳动关系。本文主要从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性因素、基于从属性决定劳动关系的挑战以及劳动法视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建议这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关键词:劳动法律论文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xx)09-0083-01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领域,劳动力市场越发展,劳动关系问题越重要。劳动关系学是研究劳动关系理论、制度和历史发展的学问。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性因素

  1.从属性因素

  劳动者一旦进入单位开始劳动以后就会产生指挥和服从这样的管理关系,如果想要确定劳动关系,那么应当根据职业的工作实际情况来分类,所以在开展劳动关系认定时一定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某种程度的服从和管理活动,其中对于劳动关系从属性的考虑主要有财产和从属性两个方面的因素。

  2.劳动力的支配性

  在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人员和雇主之间存在劳动权和劳动力使用分离的情况。其中雇主拥有劳动力的使用权,并且能够确定劳动地点、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但是这些行为都不能强制规定,更不能与劳动法规定的要求相违背。若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只有档案劳动关系而没有实际劳作行为,那么就不是真正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也不认可,那么劳动人员和用工单位之间也就没有“用工的事实”。

  二、基于从属性决定劳动关系的挑战

  1.从属性难以界定相对应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组成是由不同的社会形式和社会阶层组成的,各个社会组织的从属性不尽相同,所以要有效保护不同性质的从属关系的利益。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要有组织者和被组织者的劳动从属关系,还要有劳动从属性,因此国家的法律就应当有效约束劳动利益保障。因为在雇佣关系中有不同的利益倾向,所以构成的劳动关系会优势公平,劳动法有必要使劳资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并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主体行为。

  2.法律和从属关系

  对于调控从属关系,劳动关系主要从不同的劳动从属关系性质的阶段开始。在确认从属关系时应当确认劳动双方是否有真实的劳动行为,如果没有就不能将其界定为从属关系。对于有失公平的劳动关系双方到现在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界定体系,知识通过劳动法进行约束。对于特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双发,由于所处的关系不同,只是通过劳动调控来保障双方的权益。

  3.根据从属性来分析非典型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是劳动关系中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基础,所有的行为都应当保证劳动双方的合法利益。在确定非典型劳动关系时,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的从属特点来划分。例如,当前劳动中普遍存在的季节性工作和农业雇佣等非典型关系,使劳动法在划定劳动关系时就没有明确的参考依据。

  三、劳动法视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建议

  1.通过明确劳动关系的概念来规范劳动关系认识

  劳动关系概念对于劳动关系的界定非常重要,这也是为了新视野下劳动法中劳动关系认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以从属性的劳动合同作为基础,并且要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动态性质,然后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选择性地应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方式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认定中要本着开放弹性化的方法,使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更具有科学性和现代性。

  2.劳动关系认定应当与市场变化的雇佣关系法则相适应

  随着社会大生产和劳动的不断发展变化,逐渐产生了劳动关系,最初的劳动关系主要是雇佣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只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这种雇佣模式才能使雇佣关系向着合法化的方向发展。在认定社会关系时主要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不同。

  3.采取从属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

  在认识劳动关系时一定要以劳动法作为基础,而劳动法又是根据从属性认定的,因此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在认定关系时也有必要评价其他关系。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模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变得多样化,所以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作越来越困难,很多时候出现难以界定的局面。所以,为了改变现状,应当采取从属性的可受保障性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这样能够使劳动法在实际工作中加快调整周期,从而更好解决新型社会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此外,在立法工作中,还要不断完善劳动关系保证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最终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徐志强.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1).

  [2]祁丽颖.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xx(9).

  [3]赵晨羽.劳动法视野中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探究[J].读书文摘,20xx(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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