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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信
旅游投诉信1
xx省旅游局、省旅游执法大队:
我们参加了今年十一大假xx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的昆·大·丽七日游,期间遇到了许多问题,特向你们投诉这次旅游的组团单位——xx省中国青年旅行社。
一、发生的问题
1、擅自转团。我们在成都是与xx中国青年旅行社签的合同,而在昆明接机的人员打的是“辉煌假期”的旗子,也不说是什么旅行社,马上就收将去大理游玩的洱海、三塔、蝴蝶泉套票130元/人,出收据的单位是:云南广大海天旅行社有限公司美好假日中心。
2、转的是一个“歪”团。(1)、10月1日接机的小伙子没有任何解释,在大家追问下才说他不是导游,问他导游是谁不知道,导游的联系电话也不知道。
(2)10月2日早上约7:30去旅馆餐厅吃饭,稀饭、鸡蛋等已吃完,一个女孩来东问西问找到大家,才说她是导游,姓陈。结果8:30才把人聚齐,出发去石林。吃晚饭时因有2人离团就把中午的四桌改为三桌,桌数少了,按10人/桌就多出5人(其中有7岁小女孩),叫这5人自己去其它桌子挤,别的桌子坐满10人了,又不同意加人,按规定走了的人旅行社是不退钱的,大家十分气愤,都不动筷子,这样僵持了近20分钟,旅行社才同意再加一桌,另配了点菜。
(3)10月3日早上去大理,陈导游说蝴蝶泉水干了,没有蝴碟,三塔在车上就可以看,这两处就不去了,改为去苍山,门票钱是一样的,然后她就不跟车去了,但并没有说司机就代表旅行社。到了大理来了一个当地的导游,原计划安排是游览大理古城洋人街,崇圣寺三塔后去丽江游四方街,因取消了三塔就安排去乘船游洱海,计划的豪华游船变成了小游船,原安排的品三道茶,欣赏白族歌舞表演就没有了。后乘车去丽江,车上又没有导游,晚上约11点到达丽江,司机说不知怎么安排成了三家旅馆,均是私家小院,根本不是合同上约定的二星级酒店,其环境令人感到十分不安全(第二天晚上打的回来,连出租车都不进来就可想而知了)。
(4)10月4日早餐没有人管,打电话把司机叫来问他说不知道,叫给旅行社联系又不干,说他又不是导游,等了一会儿来了一个当地导游,她说安排给她们的是不包括早饭,只管导游丽江古城,大家只好分头在小巷周围个体小摊吃了一点稀饭、馒头,咸菜都没有。然后游丽江古城,吃完午饭品茶买单。原计划当日是游览玉龙雪山,当大家坐上车提出去玉龙雪山时,司机又说不去了,理由是不好玩,看不见雪,白花钱,大家坚持要去时,他又说古城维护费已经刷卡了,要去就要游客再出40元,总之是百般阻挠。一个司机即不代表旅行社,又可随意决定行程,当时我们真有被弃置的感觉,于是有人通过手机进行了投诉,时间约是下午3点。最后在大家的坚持下司机只有开车去,结果买门票时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挡下,经查他们根本就没有按规定交古城维护费,汽车被押回城里接受处罚,大家的游览也泡了汤。经当地押车的侦辑管理人员的解释,我们才明白他们为什么要安排住私人小旅店,为什么不愿去玉龙雪山,为的是逃缴古城维护费,即吃游客的钱又吃国家的钱,真黑。
(5)10月5日早上乘车回大理,司机说他个人承担了处罚,大家就比较忍让着他,为了怕出安全事故,两个女大学生主动和他摆龙门阵。游蝴蝶泉被取消,改为了游苍山,途中安排了三次购物(银矿、玉器店、大理石厂)占用时间较长,晚上约12点才回到昆明,这时,陈导游才出现安排吃晚饭,一些饭菜都是凉的.。后又因导游对第二天的安排极不合理,扯到零晨1点过才休息,使大家倍感身心疲劳,毫无旅游的愉快。综上所述,该旅行社不遵守政府法令,欺骗游客,擅自取消旅游项目,擅自更改行程且极不合理,安排购物太多,两地导游不衔接,安排不到位,没有《团队运行计划表》和(旅游行程表),由一个司机带着一车游客,想怎么就怎么,有问题就推他不是导游,只是司机,我们感觉这是一种变相的弃团行为。特别是丽江遭处罚后,仍叫司机一个人载着一车人赶路,其中还有极大安全隐患,令人倍感忧心。由此看来,完全是一个歪旅行社,xx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选择这样的旅行社转团,是负有责任的。
3、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10月7日回成都后,我们当天就向xx中国青年旅行社进行了反映,但该社十分不重视,对游客推诿,敷衍,把问题归于节日期间忙,为云南旅行社打掩护,对游客一句安慰的话都没有,难怪云南管理部门的郑同志说过你们xx旅行社也有责任。为此,我们决定向上投诉,希望能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来解决此事。
二、我们的要求
我们这次同行的人中有70岁的老人、有6岁的小孩;有医生、有教授、有学生,有政府干部、有企业职工;有在职的工作骨干,也有退休人员,大家或是为了放松平日紧张的工作、学习压力,或是为了增长见识,或是为了晚年的心愿,总之,是为了希望获得到一次轻松愉快的旅行,结果却是令人十分失望。为了保护好我们的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行业的信誉,更好地发展我们的旅游事业,构建和谐社会,我们特提出以下处理要求:
1、xx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应该承担责任,向游客道歉,引以为戒。
2、全款退回这次游客所交的旅游费。
部分游客代表
20xx年10月9日
旅游投诉信2
尊敬的xx市旅游局:
我们是来自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的游客,我们一行5人于20xx-6-25日同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海外)签订了阿联酋6日游合同,约定行程、时间、团费、服务内容等详见合同。但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我们已通过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但无果,致使我们向贵部门投诉以下几点:
一、我们要求退回xx海外多收取我们的团费550元/人。
事由:在旅游过程中,我们发现同一线路、同一时段、同一服务内容,旅行社却执行着不同的取费标准,最低的5000多,较高的6300,我一行是6850,价差在10%以上,价目不透明,扰乱市场秩序,涉嫌欺诈。回国后经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百事通一个李姓人员,通过电话为67xxxx14的电话答复我们说旅游属于买卖市场,政府部门没有具体规范,旅游局对价格没有指导价格。我们在报名时,旅行社承诺价格属最低,且越到后面价格越贵,不停催促我们尽早签订合同,但实际是,在我们之后报名的,价格却越便宜。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我们要求xx海外支付延误返程的直接损失1628元/人。其中包括当日的误工损失528元/人、深夜由成都找车返回xx的交通费500元/人、飞机延误的'补偿金600元/人。事由:在返程时,在阿联酋的阿布扎比机场,一行旅客等待近16个小时,飞机被延误近10小时,xx海外没有告知我们到底发生了什么情况,跟随我们的领队业务不过关,,无法与阿布扎比的机场人员沟通,xx海外没有派出任何人与机场人员沟通处理,在阿布扎比机场也没有对游客做任何安排,所有人都非常着急,后游客中一位懂英语的人出面与机场人员沟通,让一行20余人飞回中国,但阿比扎比机场却只安排飞机送到成都,本来合同上的7月14日下午2点至xx,变成了晚上接近11到达成都。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36条37条,xx海外在发生意外时首先没有进行通知,然后擅自改变了旅游合同安排,我们要求按照细则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在旅游法中明确规定:在旅游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我们到现在,仍然不知当天飞机延误的缘由!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到了成都,旅行社却未及时安排车辆送回xx,如果不及时送回xx,势必延误旅客第二天的急事,回国后经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百事通一个李姓人员,通过电话为67xxxx14的电话答复我们说,当晚没有及时送回xx,是担心夜里车辆的安全问题,xx海外怕承担责任,故只能选择延误旅客的时间和事情了。我们一行人,只能选择自己找车返回xx,20xx元一趟,车除驾驶员外还能坐四人,平均500元/人。飞机延误从夜间11:30至第二天的8:50近10个小时,按照航空公司赔偿标准,8个小时以上,赔偿600元/人。原本返回xx为14日的中午1:55分,到实际到达成都时间为晚上11点,到达xx为凌晨2点。2-6点为上班时间,平均5000元/月,每月21.75天,每天230元,每天7个小时上班,每个小时33元,4个小时132元,下班时间为上班时间的1.5倍工资,共8个小时计396元,共528元/人。
3、我们对海外的工作人员能力表示怀疑,竟然安排一个英语不通的人带队出国,我们要求对其服务资质进行清查。旅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取得导游证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旅游从业经历、语言能力,经百事通平台进行投诉,却答复说,只要政府部门有颁发领队证,就能领旅客出国,我们不知,国外领队与国内领队是否有区别?是否国内的领队证就能在国外使用?旅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我们一行20人,在不同的旅游公司报名参团,却交给海外集团统一调配,供应给了成都的地接社,是否属于非法分包?
5、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我们没有看到这份保险,要求查验。
尊敬的xx市旅游局,望你们能重视旅游者的投诉、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利、大力打击不法旅行社的不法行为、建立以诚待客、公平交易、合理合法的良好旅游氛围、维护xx市旅游行业的声誉为感,谢谢!
此致
敬礼!
投诉人:印x女联系电话xx
冯x女联系电话xx
邹xx女联系电话xx
杜x女联系电话xx
肖xx女联系电话xx
被投诉单位:xx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xx
旅游投诉信3
一、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单位(团体)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者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四、具体赔偿要求。
五、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传真、机船车票、门票、凭证、发票等。
写投诉信应本着真实的原则,如实的反映情况,根据1991年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投诉信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单位(团体)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者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四、具体赔偿要求。
五、与事实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传真、机船车票、门票、凭证、发票等。
另外,投诉者应该按照被投诉者数提出诉状副本,并依法在投诉过程中提供新证据。旅游投诉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是旅游管理机关处理旅游质量等问题的行为。(完)
旅游投诉信4
上海悦途旅行社:
我们是贵社组织的20xx年9月18日至20xx年9月21日,“上海世博,苏州+乌镇,杭州双动四日游”旅行团的成员。由于贵社梁岩峰导游不负责的行为,给我们的此次旅游留下了无限的遗憾,因此,我们决定投诉,维护我们的权益。我们投诉的内容及理由如下:
1、合同上标明世博游满8个小时,但是20xx年9月19日早上我们11点下车的,16点30分集合出园,整个过程(包括排队等候安检)才5个半小时,导致我们没有充分的时间游览许多场馆。
2、合同上没有标明夜游七里山塘,但是导游却极力怂恿我们于20xx年9月19日晚去游玩,去的人,每人交门票费100元;“不去的人呆车上等着,门关着,空调不开,车就停路边”(如此威胁我们)。炎炎夏日,紧闭车门,不开空调,谁受得了,于是很多人没办法只好交钱进行所谓的“夜游七里山塘”。
3、对所游览的景点进行讲解是导游的基本责任,但是贵社的梁导几乎没有对景点进行讲解。特别是游乌镇的时候,他没有请副导,自己带队,也不带麦克风。所有的景点都没有讲解。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到达百床馆时,他就说了一句:“这是百床馆,要进去的'人进去看,不进去的就接着走。”很多人都进去了,他自己就呆在外头等我们。其他所有的景点都跟这差不多,都是我们自己进去瞎看,他在外头等。为了对乌镇的文化有点了解,我们团中很多人都跟着其他有讲解的旅游团走了,这导致了整个团三十几个人七零八落,到处散落,你等我,我等你,没有一点组织性。最后,我们只走了东栅就回去了,西栅一点也没游。乌镇是一个文化气息很浓的地方,只走马观花般的看了一半,而且没有讲解,除了几张照片,给我们留下的只是无限的遗憾。
4、20xx年9月21日的西湖一游,我们从11点40分下车到达西湖,12点50分出西湖,整个行程才1个小时10分钟,除去坐船30多分钟,只有不到40分钟的时间在岸上,如此短暂的时间,西湖我们能游多少?!事实上,我们从上岸后只到了花港观鱼下面一点点就回去了。
综上所述,贵社导游不负责任的行为使我们这趟旅游留下了无限的遗憾,在此,我们要求全额退款。旅游本来是一件很享受的事情,可是贵社梁岩峰导游的恶劣行径使我们憋了一肚子的气,更别说享受旅途的乐趣了。因此,我们决定在向工商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等部门投诉之前先向贵社反映情况。希望贵社能够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此致
敬礼!
投诉人:陈奕萍 杨巧华
旅游投诉信5
尊敬的xx市物价局:
您们好!
我们是来自xx省xx市一所职业技术学校07级的几十名学生。
我们已于20xx年5月3日下午到贵局收费处,了解我们的母校“xx市国防学校”、“长征职业学校”收费标准。但是贵局只查询到20xx年“xx省国防军事学校”的收费标准,及20xx年的“长征职业学校”收费标准。贵局收费处建议我们直接到“信访室”举报,举报后,贵局要求我们补充材料,以便贵局调查及登记。经搜集后,以下是我们的补充信息:
我们在学校里待了3年至4年不等,但我们发觉我们的母校一直变换名字,08年前,我们学校使用的名字为:“xx市国防学校”,自称为xx省国防军事学校的分校。08年之后,政府不允许国防办校,学校被更名为“长征职业学校”。09年之后,学校又打出“华海职业技术学校”的名字。我们的毕业证书上的学校落章为““xx市国防学校”和“长征职业学校”。
保证金国家补贴学杂费装备费生活费保险体检费班费外联费实习车费办证费合计8503000930012005410180元/3年50200元/2年800/4次756元/4次260元收到的'装备:迷彩服共2套(长短各1套),冬夏军装共2套,保温瓶1个,床上用品1套,口杯1个,饭盒1个,洗脸盆1个,毛巾1条。。联系实习费用到达实习地交通费3年来,我们缴纳的费用名目繁多。3年我们大约共缴纳了学杂费等共计18000元。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它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至今,我们从没看到过我们学校的收费许可证,也没有把收费细则公布给我们学生看,我们怀疑我们学校存在违法收费的行为,故向贵局举报投诉,希望贵局:
1、依法调查““xx市国防学校”和“长征职业学校”是否在贵局进行依法申请收费许可申请?是否存在违法收费的情形。
2、现时学校仍然在运作,希望贵局同时查证现时收费情况是否合法。
3、由于同学众多,为方便传达,烦请贵局以书面回复我们此事的处理结果。
20xx年xx月xx日
旅游投诉信6
事件起因:20xx年10月30上午八点大大小小2人抵达海口,入住滨海大道凯风酒店1118号房间.一本地朋友带来一张旅游宣传单张,并帮我们联系了宣传单张上的业务人员安刚(联系电话:13976006940、68064472)。10:30左右我们与安刚在凯风酒店1118号房签定了一份旅游协议,并交款400元/2人,报名参加海口-三亚三天两晚的纯玩旅行团。签定协议时,安刚先生不愿写明详细行程,以防万一,大大小小还是请其简明扼要的写一下。因对朋友的信任及前面的行程结束后我们还想在海口多玩几天,仍需参团,所以当时没有索取发票。谁知,旅行途中发生了极不愉快的事情,致使我们必须向贵部门投诉以下几点:
一、导游素质低下、态度恶劣。
10月31日7:30我们至新港码头上了一辆车牌号为“琼B03760”的旅行大巴,9:30左右车开动后见到我们此行的导游王洋(联系电话:13976086330)。
1、无导游证。
途中发生不愉快后,旅行团团员要求王洋导游出示导游证,从始至终其未出示导游证,只是左顾而言他。
2、讲解稀少,不主动。
一路上王洋导游的讲解极其稀少,应旅游团员的请求,王洋导游才开口说:下一站是xx地,xx地如何,请大家耐心等待。并在向大家介绍海口市区情况时,街道名报错。一些只能在车上观赏的景点,在即将到达时应事先提醒游客,王洋导游却未予提醒,
3、带“亲属”同行。
同行之人中有王洋导游的“妻子”。大大不能确定其身份,因刚上车时那女子说她与王洋导游是刚认识的;在同行一段时间后因需调解王洋导游与团友之间的冲突,该女子出面声称其是王的朋友;而在第三天,王洋导游曾向大家说该女子是其“老婆”,让人难辨真假。途中王洋导游讲解甚少其声称是嗓子问题(似乎有些沙哑,但与团员争吵时,却也中气十足),而一路均与此女子说说笑笑。另我们团成员27人,不含此女子。该女子吃饭住宿均与导游王洋一起。
4、无端增加收费。
10月31日晚入住兴隆“金新山庄”时,导游王洋要求旅游团员每人交纳120元的旅游基金,不交钱的人不给安排住宿。晚上19:00已到达金新山庄,20:30之后有团员忍受不了旅途的劳累,交了钱才开始入住。大大小小2人还有浙江温州来的6位老人在一再提出抗议后,王洋导游同意降价,于是21:40,大大小小交了120元,6位老人交了240元之后才安排住宿。(每人每天20元,大大小小参的是3天两晚的团,交20x3x2=120元;6位老人参的是2天一晚的团,交20x2x6=240元。不知这20元的标准源自何处)
5、抛开游客,提前下车。
王洋导游与其夫人在尚距海口约半个多小时路程的路途中下车,并没有尽其义务陪游客走完全程。
除以上主要问题外,另一些小问题一并提出。
1、转团未通知游客。途中与团友交谈时才得知有报名参加“中国青年旅行社”,有参加“中国旅行社”,还有其他一些旅行社。而承接此次行程的`旅行社我到最后未得到答案;
2、时间安排不到位。安刚通知我们10月30日早7:30在酒店门口等车即可。而事实是7:30我们在酒店门口等车不至,由安刚带我们走到新港码头上车,并等到9:30左右才开始此次游程;11月1日在大东海约定集合时间12:00,车不至,等至12:30分;
3、降低住宿酒店的星级。签定协议时,业务安刚注明了是三星级宾馆。而11月1日在三亚入住的宾馆“南方海韵酒店”根本没有所谓的星。
附件:
1、旅游参团协议书;
2、宣传单张正面;
3、宣传单张反面;
4、10月31日住金新山庄发生纠纷时大大手写的经过和团友的签名及本次旅行团各团员的联系电话;
5、各工厂参观证及导游加收旅游基金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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