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时间:2024-03-08 00:56:47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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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方便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绿豆粉、米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或面质改良剂,加适量水调制、压延、成型、汽蒸,经油炸或干燥处理,达到一定熟度的方便食品。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等。保鲜湿面不纳入发证范围。方便面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方便面。方便面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生产的基本流程。

  配粉→压延→蒸煮→油炸(或热风干燥)→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配粉;设备的清洗;油炸(或热风干燥)。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

  2.设备残留物质变质、霉变等。

  3.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方便面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生产方便面的生产线应是连续的。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自动或半自动配粉设备(调粉机、和面机等);2.成型设备(压延机等);3.熟制设备(蒸煮机、油炸设备或热风干燥设备等);4.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包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7400-20xx《方便面卫生标准》;LS/T3211-1995《方便面》;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方便面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企业应制定调料包的验货制度,保证调料包的'质量。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恒温水浴锅;(四)分光光度计;(五)灭菌锅;(六)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微生物培养箱;(八)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方便面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注:除GB7718的要求以外,还要标明油炸面或非油炸面。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以同班次、同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包(碗),随机抽样50包(碗)。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材料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 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条 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申请人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申请材料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应当完整。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未受到从业禁止。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图表清晰,生产场所、主要设备设施布局合理、工艺流程符合审查细则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应当按比例标注。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生产许可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二)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场所发生变迁,或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对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也应当就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三)申请延续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组织对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四)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查部门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食品类别、与相关审查细则及执行标准要求相符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五)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迁入地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六)申请人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载明监督抽检不合格、监督检查不符合、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实施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查部门指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对申请人生产条件的评分及核查结论的判定。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许可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员及工作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共同研究,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进行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参加首、末次会议人员应当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3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

  已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

  冷链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产品类别编号按其他食品类别进行编制。生产许可要注明相应的产品品种,即其他食品[冷链食品(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生产许可证附页须注明获得许可生产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的具体品种明细。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的,不予生产许可。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原辅料采购制度,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产品防护管理制度,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产品留样制度、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问题报告制度等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总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00平方米。

  2、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

  生产车间一般包括原料处理车间(清洗区、解冻区、切配区、洗蛋间等)、原料贮存间、热加工车间、冷却车间、内包车间、外包车间、工器具清洗间(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等,辅助设施包括检验室、原辅料仓库(冷冻库、冷藏库、常温库等)、包材仓库、成品冷库等,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使用面积不少于20xx平方米。

  原料处理车间应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台案,清洗槽和加工台案的数量或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应明确标识。

  3、生产车间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冷却间、内包装车间及外包车间应有温度控制及监控设施。

  4、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生产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油烟、排水等条件,有低温要求的加工场所应配有降温设施,生产区应配有排污、杀菌、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

  5、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区域的划分要明确,且应相互分隔,并有显著标识加以区分。

  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包括内包车间、冷却车间等场所。准清洁作业区,即清洁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热加工车间、工用具保洁车间等。一般作业区,即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包括原料加工车间、外包装间、工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原料贮存场所等。

  6、企业应定期对清洁作业区进行空气质量监测,每年应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查。清洁作业区内部隔断、地面应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或净化处理。日常运行中,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检测和监测按照下表进行。

  冷链食品生产清洁作业区动态标准控制表

  7、企业应保证全程冷链条件,包括冷藏贮存、冷藏运输、冷藏销售条件。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报生产能力和企业拥有的生产设备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必备的生产设备(根据生产工艺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设备(如清洗槽、洗菜机、去皮机等)

  (2)解冻设施(如化冻设施等)

  (3)切配设备(如切菜机、切肉机、绞肉机、切丝机、切丁机等)

  (4)熟制设备(如炊饭设备、炒锅、蒸汽夹层锅、焯烫机、油炸机、烧烤机、蒸箱等)

  (5)速冷设备(如真空冷却设备、速冷库等,并配有温度指示装置)

  (6)热力消毒设备、灭菌设备(如针对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装设备(包装机、计量称重设备、与包装设备联动的自动打码机等)

  (8)金属探测器。

  2、必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应审查企业提交的检验设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书面报告。配备与检验能力和工作量相适宜的仪器设备,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用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灭菌锅;4、微生物培养箱;5、显微镜;6、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7、干燥箱;8、滴定管;9、水浴锅等。

  (四)设备布局、基本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

  1、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的需要。

  2、基本工艺流程

  原料摘洗(解冻)切配熟制、调理(灭菌)速冷降温包装成品(金属检测)贮存冷链运输及销售

  3、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采购、处理:符合接收标准,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冻:温度的控制;

  (3)调理热加工:加热时间、中心温度控制;

  (4)快速冷却:时间、温度控制,确保食品烧熟后在短时间内将其中心温度降至

  (5)包装、冷藏、运输及销售:温度控制,确保食品在10℃的条件下进行贮存、运输、陈列和销售。

  (6)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添加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0的规定。

  三、产品相关标准

  SB/T10648《冷藏调制食品》、SB/T10652《米饭、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关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四、标签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

  冷链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冷链食品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相关规定。

  冷链食品的包装容器及其材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销售的包装应完整、不易散包。

  冷链食品贮存冷藏库库温应在0℃~10℃范围内。冷链食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冷链运输车应具有温度监控设备,且温度应保持在0℃~10℃。

  冷链食品应在温度0℃~10℃范围内冷藏柜陈列,不应裸露销售。

  五、保质期

  (一)冷链食品的保质期依企业标准执行,保质期限一般为24小时至48小时。企业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学的食品安全依据,以及第三方产品保质期测试实验合格的基础上,自行确定保质期。

  (二)保质期限起始时间从产品包装结束起计算,要求精确到小时、分钟。

  六、检验项目

  冷链食品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致病菌、过氧化值、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

  出厂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至少包括:感官、净含量、标签等。

  企业应对每批产品进行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过氧化值(油炸类食品)等项目检测;每日至少对1批次产品进行致病菌项目检测;每月至少对2批次产品进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项目检测。

  冷链食品型式检验按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全项检验。企业每年至少进行2次型式检验。

  企业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产品进行检测,但应保持检测结果准确。企业使用的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时,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检(致病菌可委托检验)。

  七、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食品原料),每个品种均应抽取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单上按该产品的具体名称填写。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样品应注意冷藏保存。

  八、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不允许分装,不允许实施委托加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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