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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次不合格食品假冒异议核查情况的复函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局转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郑州xx食品生产有限公司1批次不合格食品假冒异议相关情况的函》我局已收到,对受检批次的进货来源情况及厂方异议相关情况初步核查工作告一段落,现将核查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抽样的基本情况:
20xx年06月02日,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受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xxxxx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黄金松饼(糕点)(生产日期:20xx-04-09,抽样基数:47袋)进行监督抽样,抽样数量47袋。上述检品送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原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20xx年06月30日,四川食品检验研究院针对上述检品出具检验报告(No:SP20xxA06941),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x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受检批次食品的溯源情况的核查:
经我局调查:xxxx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于20xx年5月19日从四川省南充一叫xx的男子处购进上述批次食品,xxxxx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张继锋的食品经营许可及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xx于20xx年4月30日从xxxxxx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食品(现有xxxxxx公司向xxx的销售出库单、xxxx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xxxxxx公司于20xx年4月17日从xxxxx食品经营部处购进上述批次食品(现有xxxxx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影印件为证)。
根据对达州乐得乐惠超市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调查:双流区长沙容信食品经营部是在20xx年的糖果交易会上与一名叫杨xx的男子达成上述批次食品的购卖交易,该男子(杨xx)自称为郑州xx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的厂方代表。
三、对郑州xx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假冒异议的核查情况:
该公司一共提出八条异议,现逐一回复如下:
1、该公司主要生产“肉松饼”,没有生产“黄金松饼”;达州乐得乐惠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受检批次食品黄金松饼(生产日期:20xx.4.9)的厂方自检报告影印件及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编号NO:F20xx01040282-2-G1),该报告明确载明:样品名称:黄金松饼客户名称:郑州xx食品生产有限公司检测类别:委托检验;
2、该公司的主要品牌是“xx”,没有“友乾任”这个品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友乾任”商标是由杨志文个人注册,拥有。现有调查也证实,受检批次食品上游经营商双流区长沙容信食品经营部也是从杨志文处购卖,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杨志文与郑州xx食品生产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
3、产品标识联系方式与厂方自有联系方式不一致;受检批次食品标识联系电话为15138988776,该电话号码是否与郑州xx食品有限公司相关,我局无法查实;
4、xxxxxxx公司不是该公司客户;现有调查证实:直接与生产厂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为双流区长沙容信食品经营部;该笔业务发生时间为20xx年4月10日;货款转账金额为11400.00元;xxxxxx公司未与厂方有直接业务往来;
5、6、7、8项不属于我局核查范围,不予回复。
特此汇报
xx市场监督管理局
20xx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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